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侵犯发明专利...

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 号】(2009)高民终字第472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被控侵权产品虽然比涉案专利多一个技术特征,但仍然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与涉案专利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构成等同侵权。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
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正文
 
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初字第8543号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721号
  [案情与裁判]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简称英特莱摩根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简称德源门窗厂)
  起诉与答辩
  2009年4月3日,英特莱摩根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诉称:其为涉案“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简称涉案专利)发明专利权人。2009年3月,其在北京市顺义区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北京国际花卉物流港项目内发现大量由德源门窗厂生产的防火卷帘。经比对,该防火卷帘覆盖了涉案发明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侵权。德源门窗厂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德源门窗厂辩称:涉案专利技术早已成为公知技术,故涉案专利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防火隔热卷帘属于保障公共场所防火安全的特殊消防产品,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德源门窗厂技术人员在总结公知领域技术基础上研发的新型产品,未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被告的防火卷帘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具有本质区别,产品结构、材料均不相同,不构成侵权;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的情况,其主张的赔偿数额不能得到支持。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英特莱摩根公司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人。2009年6月11日,经对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主场馆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勘验,在4#馆首层安装有防火卷帘10个,在4#馆二层安装有防火卷帘4个,在4#馆三层至六层,安装有防火卷帘55个。其中,安装的防火卷帘双侧为蓝,防火卷帘中包括金属板。在3#馆五层,除其中包括金属板的防火卷帘外,还安装有不包括金属板的防火卷帘4个,由耐火纤维布、纤维毯、钢丝绳、纤维毡、铝箔层和耐火纤维布组成。英特莱摩根公司主张以其经公证取证的防火卷帘样本及现场勘验的3#馆五层安装的不包括金属板的防火卷帘为比对对象。德源门窗厂提交了2005年4月22日发布的GB14102-2005《防火卷帘》国家标准,以证明其根据该国家标准组装涉案防火卷帘产品。德源门窗厂主张其组装的涉案防火卷帘产品系在前述国家标准及总结公知技术基础上研发的新型产品,不构成侵权,并提交了9份在先专利文件,但均没有与涉案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
  一审判理和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德源门窗厂系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主场馆工程中安装的涉案防火卷帘产品的生产者。经与公证取证的防火卷帘样本以及本院现场勘验的3#馆中不带金属板的防火
卷帘对比,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德源门窗厂提交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其综合参考的多份在先专利文献不能证明其公知技术抗辩的主张成立。德源门窗厂未经英特莱摩根公司许可,制造、销售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防火卷帘产品并在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主场馆消防工程中安装使用,构成了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判决:1、德源门窗厂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英特莱摩根公司涉案专利发明专利权的涉案防火卷帘产品;2、德源门窗厂赔偿英特莱摩根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二万元;3、驳回英特莱摩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德源门窗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改判驳回英特莱摩根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其理由为:1、一审判决没有正确归纳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导致对上诉人的不公平。2、英特莱摩根公司主张以经公证
取证的防火卷帘样本及3#馆五层安装的不包括金属板的防火卷帘为比对对象,但勘察现场表明绝大多数是带金属板的防火卷帘,一审判决一百五十万元的赔偿显然没有依据;3、一审判决没有正确理解涉案专利,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相同,除材料构成、功能效果不同外,还多了一层煤矸石纤维毡,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4、一审判决赔偿标准依据不足。英特莱摩根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审理查明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英特莱摩根公司系涉案专利发明专利权人。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是:“1、一种防火隔热卷帘耐火纤维复合帘面,其中所说的帘面由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而成,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帘面包括中间植有增强用耐高温的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的耐火纤维毯夹芯,由耐火纤维纱线织成的用于两面固定该夹芯的耐火纤维布以及位于其中的金属铝箔层。”
  英特莱摩根公司于2009年3月23日在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主场馆工程施工现场对防火隔热卷帘进行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取得了拍摄的照片、视频资料和自4#馆现场剪取的证物。其中相关照片显示,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主场馆工程由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建设,北京国际花卉物流港由展馆、物流中心、交易中心三部分组成。公证过程中拍摄的照片还表明,4#馆一层安装的防火隔热卷帘和地面堆放的防火隔热卷帘外表面一面为蓝,一面为白,弃置在地上有残破的防火隔热卷帘中包括钢丝绳。自4#馆弃置在地上有残破的防火隔热卷帘剪取的样本包括:蓝防火纤维布、纤维毡、纤维毯、铝箔层和白防火纤维布。
  2009年6月11日,一审法院前往第七届中国花卉博览会主场馆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了勘验。经勘验,在4#馆首层,安装有防火卷帘10个,均为双轨双帘,规格为宽11.3米高8米,安装有挡烟垂壁8个,规格为宽11.3米高4.5米。在4#馆二层,安装有防火卷帘4个,挡烟垂壁16个,规格同首层。在4#馆三层至六层,安装有防火卷帘55个,均为双轨双帘,规格为宽5.8米高2.6米。其中,安装的防火卷帘双侧为蓝,防火卷帘中包括金属板。在3#馆五层,除其中包括金属板的防火卷帘外,还安装有不包括金属板的防火卷帘4个,由耐火纤维布、纤维毯、钢丝绳、纤维毡、铝箔层和耐火纤维布组成。英特莱摩根公司认为,被控侵权防火卷帘产品的帘面系由多层耐火纤维制品复合缝制而成,其中包括耐火纤维毯、耐火纤维布、金属铝箔层和钢丝绳等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将不锈钢钢丝绳放在耐火纤维毯的一侧,涉案专利要求将钢丝绳放在纤维毯的中间,但二者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21: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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