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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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迎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安,浙江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小红,*,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小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派调解组织就涉案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以与被告何小红 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派调解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叶菊芬
审 判 员 杨 韡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林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