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与何小红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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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金宏路32号C幢。
法定代表人:马迎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安,浙江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小红,*,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小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派调解组织就涉案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以与被告何小红
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金稻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派调解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钱光文
审 判 员 叶菊芬
审 判 员 杨 韡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林 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36: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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