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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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盖瑞特动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牛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素雨,福建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媛,福建信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逸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118号一层B。
法定代表人:钱朝林。
原告盖瑞特动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逸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盖瑞特动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盖瑞特动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宗亮
审 判 员 范静波
审 判 员 叶菊芬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邵望蕴
书 记 员 张晓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