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办理推荐专利优先审查工作规程...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办理推荐专利优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1.23
【字 号】冀市监函〔2020〕858号
【施行日期】2020.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办理推荐专利优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缩短专利审查授权周期,规范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流程,给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优质专利法律服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办理推荐专利优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3日
 
河北省办理推荐专利优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河北省区域内专利优先审查的推荐工作。为规范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流程,保障专利优先审查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 “专利快保护”作用,更好地服务创新主体,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制定本规程。
  一、受理条件
  请求专利优先审查,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人为注册或登记在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冀部队以及具有本省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二)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为电子申请。
  (三)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之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进入受理程序且缴纳申请费之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河北省级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复审请求人已经实施或准备实施,或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就无效宣告案件所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2.无效宣告案件所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提交文件
  (一)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制式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v 下载,要求单面打印,一式两份。
  (二)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符合本规程受理条件的理由和说明。
  (三)请求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的,应提交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复印件;请求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优先审查的,应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和申请费发票复印件。
  (四)请求优先审查应提交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如果为专利文献,需提供摘要页;如果为非专利文献,需提供相关页。
  (五)以“涉及河北省级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为理由请求优先审查的,需提交省级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证明。
  (六)以“专利申请人或复审请求人已经实施或准备实施,或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为理
由请求优先审查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如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复印件;已经实施或正被侵权的,应提交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复印件。
  (七)以“其他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为理由请求优先审查的,应提交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人为自贸试验区、省级以上高新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的科技型企业,以及设区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贯标认证企业(GB/T29490-2013、GB/T33250-2016、GB/T33251-2016)、驰名商标企业、马德里商标注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产业龙头企业、老字号企业、上市或拟上市企业,并以此为理由请求专利优先审查的,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审核程序
  (一)总量控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要求,河北省全年获批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总量指标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发明专利授权量的10%。为充分有效利用专利优先审查资源,
在同等条件下发明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优先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推荐。请求人为个人的优先审查请求获得推荐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全年推荐总量的10%。
  (二)初步审核。请求人将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材料面交或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石家庄代办处,由专办人员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主要内容为依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本规程规定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就特定技术领域的审查要求,对特定专利优先审查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且所提交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做出审核。
  (三)直通审核。为更好地服务我省企业,帮助企业快速获权、确权,在专利优先审查程序中设置直通审核程序。对我省自贸试验区、省以上高新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的科技型企业,以及设区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试点示范企业、贯标认证企业、驰名商标企业、马德里商标注册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业龙头企业、老字号企业、上市或拟上市企业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适用直通审核程序,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加盖“河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专用章”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推荐。
  (四)专家评审。对不符合直通审核程序要求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需经专家评审程序。专家评审会每两周召开一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推荐。对专家评审符合要求的专利
优先审查请求,经局领导批准出具推荐函,加盖“河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专用章”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推荐。对获得推荐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石家庄代办处扫描、传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按照要求完成系统数据采集。
  四、附则
  (一)本规程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三)受理单位及:
  受理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石家庄代办处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16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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