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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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华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娟,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明,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昌区文娟电子商务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万灵镇大荣寨社区5社(万灵福邸17栋201-22)。
经营者:陆文娟。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任利锋。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水蜻蜓公司)诉被告荣昌区文娟电子商务经营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水蜻蜓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水蜻蜓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仁婧
审 判 员 赵 明
审 判 员 宋 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瑛曼
书 记 员 周华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