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案 号】(2019)最高法民再348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时间 】2019.12.30
裁判规则
  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与专
利权人所享有的产品二者在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既不相同亦不等同的,不宜认定为具有相应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请求立即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并要求生产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文
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源,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阳萌,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街电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电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2018)京民终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52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前审经过
  来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湖南海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翼公司,系安克公司的前身)立即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街电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在用被诉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2.街电公司与海翼公司共同赔偿来电公司经济损失85万元以及合理支出15万元,共计100万元;3.街电公司与海翼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海翼公司辩称,1.海翼公司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者,未参与产品制造,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来电公司关于海翼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设计者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2.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且被诉侵权产品属于现有技术。3.来电公司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故请求依法判决驳回来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街电公司辩称,1.街电公司没有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街电公司与商户之间
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不存在买卖关系。街电公司与商户的《街电项目服务合同》中显示,街电公司将充电箱免费放置于商户处,充电箱的所有权始终归属于街电公司,因此,街电公司没有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2.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至少缺少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与第一电机动力连接的传动组件、与传动组件连接的一级滚轴组件”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限定的“该PCB固定座上设有顶针导向结构”技术特征。3.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CN101238626A号发明专利(以下简称证据1)和公知常识证据《机械设计手册》(成大先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1月第四版第3卷,以下简称证据2)显而易见的组合。4.来电公司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共享充电宝首先要进行大范围的产品布设,目前街电公司尚处在布设阶段,尚未从该项目中获得收益。并且,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创新性较低,并未给技术带来革新变化。故请求依法判决驳回来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专利的有关情况
  涉案专利系ZL201520103318.2号名称为“吸纳式充电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5
年2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6月24日,专利权人为来电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15日出具《专利登记簿》,其中载明:专利权人为来电公司,该专利权有效。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吸纳式充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吸纳滚轮机构、充电机构、主控PCB,该吸纳滚轮机构包括第一电机、与第一电机动力连接的传动组件、与传动组件连接的一级滚轴组件,该一级滚轴组件包括两个对设的滚轴,该第一电机与主控PCB电连接,该充电机构包括与主控PCB连接的充电PCB。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纳式充电装置,其特征在于,该传动组件包括第一皮带轮组,该第一皮带轮组包括连接第一电机驱动轴的皮带轮一、连接一级滚轴组件一侧的皮带轮二、连接皮带轮一与皮带轮二的齿形皮带一。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纳式充电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吸纳滚轮机构还包括与传动组件连接的二级滚轴组件,该二级滚轴组件也包括有两个对设的滚轴,该传动组件包括第一皮带轮组、第二皮带轮组,该第一皮带轮组包括连接第一电机驱动轴的皮带轮一、连接一级滚轴组件一侧
的皮带轮、连接皮带轮一与皮带轮二的齿形皮带一,该第二皮带轮组包括连接一级滚轴组件另一侧的皮带轮三、连接二级滚轴组件一侧的皮带轮四、连接皮带轮三与皮带轮四的齿形皮带二。
  4.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吸纳式充电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吸纳式充电装置还包括进出门机构,该进出门机构包括偏心轴、第二电机、导轨、可沿导轨上下滑动的门,该第二电机与主控PCB电连接,该偏心轴与第二电机连接,该门包括位于偏心轴上方并与偏心轴相抵触的横把,该进出门机构还设有用以导向电源进入的导向结构。
  5.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吸纳式充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至少一个对射传感器,其设置在该吸纳式充电装置入口处,并与主控PCB连接。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3:21: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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