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名解等

名词解释
1.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 作品: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3. 邻接权:表演者防止未经其同意而固定、直接播放或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或禁止复制其录音制品和进口、发行该录音制品的未经授权的重制物的权利;广播组织授权或禁止转播、固定和复制该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的定义)
4. 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5. 机械表演行为:是指先将直接表演录制下来,保存在相应的物质载体上,比如,唱片、影片或激光唱片、激光视盘等,然后再利用机械设备再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方式。
6. 权利要求书:是具体说明申请人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请求专利法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
7. 周边限定:要求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
8. 单一性原则:是专利申请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意义可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而广义的单一性原则不仅包括上面所说的含义,而且还包括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专利权。
9. 先发明原则:是指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主题申请专利时,专利局将按完成发明创造构思的时间来决定专利权授予何人。
10. 首次销售:是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
11.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于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2. 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13. 防御商标指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简答题
1、 简述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法律后果
发明专利申请一旦公布,就会产生三个相应的后果:
1)可能构成对他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2)使专利申请的发明成为现有技术。
3)在专利申请被公布后,专利申请人便享有了临时保护权。权利申请人可以请求恢复.
2、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形式要件主要有: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你那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3、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
①被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
  ②使用的目的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研等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③必须注明被使用作品的名称、其作者的姓名,并且不得损害作者的其他权利。
4、 简述著作权的特点
著作权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著作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
著作权的内容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
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具有自动性
著作权的标的或对象的表现形式是各类作品和各种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以及工商业标记。
著作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5、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⑴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部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除了具备作品的一般条件外,其思想倾向或者情感的表达方式,还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指
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只要符合作品的实质与形式条件,并不意味着没有著作权,只是著作权的行使受到限制。
⑵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这种情况有两类:
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⑶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这些对象具备作品形式条件,但其形式往往具有唯一表达的特点,不具备独创性而不予以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具有这类特点的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对象,不给予著作权办法保护。
6、 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论述题
1、著作人身权
1)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有以下特点: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署名权,即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署名权如何行使,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通常可用真实姓名,也可以用笔名、别名或者隐去姓名不署。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
3)在我国,著作人身权有以下特点:
①法人与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与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权人身权;
②著作人身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下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③著作人身权虽被称为人身权,但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
  二者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不同。民事权利多以民事主体自身的生命存续为前提,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而著作人身权不是以自然人的生命现象为法律事实,而是以创造出的文学艺术作品为法律事实,作品乃人的身外之“物”,作品一旦被创作出来,并加以公开,事实上就不再依附于作者而独立存在,在事实上也不再局限于受作者的支配,所以它也不因创作者的生命完结而消失。
2、专利法中的优先权原则
    ⑴依照《巴黎公约》,申请人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这种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便是优先权;
⑵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专利法中专门规定了优先权制度。优先权制度的意义集中体现在优先权的效力上。具体地讲,主要有两个方面:
①在优先权期内,发明创造不因任何将该发明创造公之于世的行为而丧失新颖性;
②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⑶要求优先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依照《巴黎公约》,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1 主体合格,即提出优先权请求的人必须是享有优先权的人;
2 首次专利申请必须是正式申请;
3 要求优先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与首次申请属同一内容;
4 必须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优先权请求,由于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所确立的,因而其效力也只在《巴黎公约》成员国范围内;
⑤优先权请求只能在优先权期内提出。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为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先权期为6个月,均以首次申请日(优先权日)起算。依照《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的跨国申请也可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
3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理论依据及主要表现。
理论根据:
1)平衡作者与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消除作品创作者、作品传播者、作品他用者之间的冲突。
2)维护作者权益基础上利益的均衡,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繁荣与文化进步。一部作品的出版,从严格意义上说,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结晶。它或多或少地受先人或同时代人的思想的影响与启发。并非完全是作者个人或几个人的最新创造,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继承,利用和发展。权利和义务始终是相辅相承、作品完全由个人垄断是不适宜的,著作权人的权利不是孤立的,是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所以,著作权按情理,亦不当由著作权人永久而无限制独占。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能够协调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3)满足社会公众对各种信息的大量需求。人类文明发展的大蛋糕不能让版权人独享。
主要表现: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5:19: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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