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常州工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激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鼓励承接重大研究项目和获得重大科研成果,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提高我校学术研究质量和科研整体水平,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基地奖励、纵向科研项目奖励、产学研合作项目(横向项目)奖励、学术论文奖励、学术专著奖励、专利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艺术类成果奖励、技术标准奖励等。
第三条科研奖励对象是我校在职教职工以及科研成果第一单位署名为常州工学院的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科研奖励每年实施一次,奖励经费来源于学校的财政预算经费,在学校全年的专项绩效额度范围内统筹安排。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科研基地建设(含基地建设类项目)奖是指对我校作为立项建设的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基地建设项目所实施的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第六条纵向科研项目奖励(立项奖励和结题奖励)是对我校作
为项目立项及结题的承担单位、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指导性项目与自筹经费项目除外)课题组实施的奖励。
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第七条产学研合作项目(横向项目)奖励,是指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签订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转让或科技咨询合同,单个项目按当年实际到账经费的相应比例进行分档奖励。分档奖励比例如下:
第八条学术论文奖励只奖励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并以常州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其中我校教师为通讯作者,则要求该论文的第一作者需是本人实际指导的研究生或本科生。奖励条目及标准如下:
第九条学术专著奖励本人负责15万字以上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万元。专著成果应在作者简
介、前言或后记等明确标注作者所在单位为“常州工学院”。对于我校教师与其他单位的合著,我校教师须为第一作者,且其负责撰写15万字以上;对于全部由我校教师完成的著作,总字数应在15万字以上。
第十条专利奖励只奖励我校作为第一权利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发明专利奖励0.7万元。
若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联系专利申请代理机构或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申请的,且专利申请费用(含申请代理费、审查费、维持费、登记费等)均由申请人自己负责的,则每件授权发明专
利奖励标准为0.9万元。对于发明人同一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内容相近),如果申请总数量超过2件,专利授权之后,最多只奖励2件。
对于向其他企事业单位成功转让的专利或其他科研成果,按照转让收入(转让合同需在产学研办公室备案,并提供到账证明)的相应额度进行分档奖励。转让奖励标准如下:
对于高质量授权发明专利给予特别奖励。其中,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获得“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优秀专利项目奖”的专利,分别给予2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是对我校教职员工获得各级政府组织的科研成果奖励(不包括学术论文奖、著作类奖)的再奖励。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所取得的获奖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第十二条艺术类成果奖励是对我校教师以学校为名义参加国家、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美术(音乐)展览(比赛)获得奖励的再奖励。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我校教师为第一参赛人所取得的艺术类成果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19: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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