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自主知识产权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作者:童有好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08年第05期 目前,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速度快,规模迅速壮大,但大而不强,关键性基础技术落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我国电子信息产业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已有思路不能适应自主知识产权发展要求
(一)现有标准化政策不能适应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求
2002年以前,我国大多是参照国际标准制定自己的标准,或者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因此,一直以来,衡量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指标是“采标率”和“参标率”。实际上,标准是知识产权最集中的体现,参照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或者直接采用国际标准,这相当于强制实施国
外标准,导致我国产业界掉入国外的专利陷阱。这种观点和做法限制了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危害会越来越突出。固然,在标准制定和推广问题上,我们既要考虑TBT协议和国际兼容问题,也要考虑TRIPS协议和标准的私有利益问题,重新评估和改革现有标准化政策。
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实施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技术引进促进整体产业结构的提升和技术的进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以及市场的逐步开放,企业单纯依赖跨国公司的技术引进继续提升竞争力已不现实。技术转移内部化,是跨国公司实现技术研发的投资收益的最佳方式。通过内部化的技术转移,跨国公司可以建立或增强技术领先优势并巩固市场垄断地位,实现世界范围内垄断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政策优惠吸引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并引进技术的时代已成为过去,最终可能使我国企业陷入“引进—落后一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中。
(三)制造大国思路的误导
改革开放以来,凭借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价格低廉,加上优惠政策、市场巨大等因素,使我国成为世界重要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大国。实际上,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由外资企业处于主导地位,它们占据了行业总产值、出口的80%。跨国企业在中国各个地方享受各种政策和税收优惠,利用中国的低成本蓝领和其他资源制造、加工和包装自己的产品,然后销往中国和全球市场。我国企业主要负责电子信息产品的加工、装配环节,生产过程的技术含量低,获得的只是微薄的加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