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摘 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
Analysis on Rea son and Question of Chinese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bstract: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question of Chinese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nalyzes the reason for them according to the p res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prote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chievements of prote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fter WTO.
Key words: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question;  reason
一、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
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 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 美元,1985年 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资料显示,目前,在全球的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中,发达国家所占的份额已经高达98%,而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仅占全球的2/3。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控制技术输出的份额,要远远高于其资本输出的比例。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发展。完全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开发创建、知识产权的交易贸易,正在成为现代科技革命的主要运行方式和全球化时代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交换方式。因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通观全球,无论是处于先进行列的发达国家,还是位于500强的大型跨国公司,无一不是研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高手和权益
受益人。
二、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目前已形成了包括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内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且与国际保护标准相一致,符合WTO规则的要求,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方面:
(一)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
由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东西较少,因而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从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各成员国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执行最惠国待遇原则,并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扩大到了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国。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传统的“超国民待遇”将要被破除。由于科学技术的供应源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如果在全球范围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势必加强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自然垄断地位,而这种技术的独占将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市场的垄
断权。在此情形下,技术的转移将会出现更多的限制性的商业做法,从而迫使中国企业不得不付出更为高昂的成本以获取外国的先进技术,进而失去价格上的竞争优势。中国DVD生产企业的遭遇对此做了极好的注解。
据我国机电进出口商会核章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经核章出口的“DVD”产品为578.83万台,出口金额为28152亿美元,分别比2001年增长9613%和5512%。2003年1~7月,经机电商会核章出口“DVD”为2 299162万台,出口金额为17182亿美元,出口量及出口额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011个百分点。可见,2003年我国“DVD”产品出口量及出口额的增长幅度基本与上年同期持平。这一增长速度大大低于同期我国外贸出口与机电产品出口的增长速度。“DVD”产品出口增速的大幅回落,显示其出口增长已呈减缓趋势。造成这一态势的主要原因是专利费的收取导致成本增加,企业负担加重,出口竞争力减弱,直接阻碍了出口规模的扩大。
(二)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我们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致使国内一大批商标像“同仁堂”成药等在国外被抢注。其中,专利保护方面问题尤为突出:(1)发明专利的构成中,国内大部分则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国外向我国申请的专利绝大部分是科技含量高的
发明专利,并且主要是在高新技术领域。从1985年4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我国专利机关受理的国外专利申请共262 027件,占全部申请受理量的17.2%,但其发明专利却占全部发明专利量的52.1%,是我国的3倍多。(2)专利保护问题。高新技术领域创新多但专利少。我国航天技术是强项,但在国内申请专利数仅几十项,国外来申请的有100多项。自1985年以来,我国专利局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3万件,其中向国外申请的不足4 000件,这意味着99%的专利在中国以外地区可无偿使用。
(三)原产地标记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出口货物标明其原产地(地理标志)是一种通行做法,以表明产品的生长地、出生地、出土地或生产、加工、制造地以及某项服务来源地。这一重要标志或符号,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商品的质量和信誉,是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的重要信息。使用原产地标记的目的,既是为了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也是为了防止不法者假冒侵权杜绝欺骗性的或易引起误解的标记。TRIPS将原产地标记特别是地理标志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现在原产地标记已被许多国家列为维护本国利益的主要管制内容,并被一些国家当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美国对原产地标记的管理最为典型和严格。
原产地标记应该是我国的强项,但我国由于缺乏原产地概念,对原产地标记理解的肤浅,致使不能充分发挥原产地标记的功能。例如,镇江香醋生产已有100多年历史,以其传统的酿制工艺和优良的品味,享誉海内外。现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企业只有5家,可是无证冒牌生产的却有几十家,连远在苏北某市生产的醋也命名为“镇江香醋”。杂乱无序的生产,给正规厂家带来的冲击和损害巨大。
(四)科技快速发展导致保护范围界定难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新的技术领域不断涌现,如国际互联网、基因工程、生物技术、航天技术、网络域名等高新技术的出现,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原有的知识产权法规定的范围已不能满足保护快速创新的技术成果,另一方面一些技术应不应该列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受法律保护和怎样保护,如法律与伦理道德相矛盾或争议的“克隆”技术、“安乐死”技术、“自杀机器”技术等。还有新技术更新换代的周期越来越短,且不少技术如多媒体和信息高速公路等往往结合在一起,界定越来越困难,有时涉及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多部法律,这一切都已经成为经济时代难以把握的重要问题。
(五)发达国家强权政治导致权利滥用
各国的知识产权法随着科技和经济的知识化和全球化,应尽可能地向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以促使知识产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流传。但一方面目前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是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下形成和制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很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落后科技状况和利益。另一方面某些国家推行强权政治,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具有特殊条款的知识产权法,并把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用国内法代替国际法处置知识产权案件,对付不利于自身利益的贸易纠纷。
(六)独占权导致技术垄断出现
知识产权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独占权,它具有专有性特点。由于对知识创新者独占权的保护,很容易使这种知识产权的独占者在竞争中获得垄断地位,而知识独占者在占据垄断地位后,可以操纵市场和行业,控制产品价格,获取他人所无法比拟的高额利润。结果,一些知识创新者为长久的获取更高的利润,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往往利用知识产权专有性的特点,对创新技术进行垄断,阻碍科学技术的传播,造成企业发展的不平衡,影响社会的整体进步,这不能不说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负面效应。
(七)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权利滥用”系源自英美法中平衡法的观念。当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其实质是扩张其所享有的权利)时,即构成“权利滥用”。为防止权利的滥用,任何权利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知识产权的滥用也就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规定了如下原则:“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的限制贸易或对技术的国际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为限。”这是在知识产权法内部来解决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有专家分析:“在与TRIPS协议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还存在不少差距;与TRIPS协议中有关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定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着差距。这两种差距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前一种差距,如果我们不设法弥补,就会导致发达国家的指责,有可能因此而产生纠纷,遭受报复;对于后一种差距,即使我们没有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外国人也不会有什么意见。例如,在我国与美国政府进行的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从来不指责我国没有进行反垄断控制。因此,无论出于维护国内的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还是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我国的利益考虑,我们都要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并且相应地建立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三、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我们仅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在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还不够完善,主要原因是:
(一)惩罚力度不够与部分保护标准超越发展阶段并存
一方面,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部分地区执法不严,某种程度上存在地方保护现象;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和力量有限,国内只有少数法院具有较高的专利案件审理能力。另一方面,有些保护标准超出了我国的发展阶段,与国情脱节。比如TRIPS并未对软件最终用户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各WTO成员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阶段,选择软件最终用户应负的责任。目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许多经济比较发达的成员方只是将侵权界限延伸到经营性最终用户。而我国新修改的软件法对最终用户的责任要求超过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了最高保护标准,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这样不仅增加了国内广大非经营性用户的成本,而且提高了执法的难度,使得自己背上了“执法不严”的包袱。
(二)缺少维护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措施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授予知识产权所有者一段时间的排他性权利,换取其公开技术,以促进社会利用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柄双刃剑,适度保护将促进技术创新,过度保护将导致垄断,因此,需要相应的法律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利用反垄断法来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如,美国有《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欧盟有《技术转让规章》,日本有《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等。但是,我国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面对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我们没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和国内企业的利益。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5:40: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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