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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关于修订印发《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6.17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关于修订印发《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高新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产业发展促进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财政局、经发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
  2020年6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实施方案》、《淄博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精神,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规范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6号)、《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7〕29号)和《山东省省级质量发展和市场监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工〔2019〕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市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执行,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组织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及实施项目绩效考核、信息公开工作,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平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当年组织论证评审、次年兑付的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鼓励各区(县)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相应资金,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
  第六条 专利创造,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资助。
  (二)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资助。
  (三)企业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四)专利创造大户奖励。
  第七条 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专利)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 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扶持建设知识产权强企。
  (三)专利密集型产业培育,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和知识产权集管理。
  (四)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
  (五)专利运营、专利收储、专利导航、专利托管、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六)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证券化、专利保险、专利担保、专利评估评价等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服务。
  (七)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专利)培育与专利池的组建。
  (八)鼓励采购本市自主知识产权产品。
  (九)培育高价值专利。
  (十)促进国防专利成果转移转化和实施。
  第八条 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二)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
  (三)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四)涉外专利维权。
  第九条 专利服务,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专利大数据开发利用、专利预警与分析及专题数据库建设。
  (三)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及专家库建设,专利审查员实践基地建设。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与知识产权服务业转型升级。
  (五)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构建及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聚集区建设。
  (六)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推广与示范。
  (七)在双创示范基地推行知识产权服务券模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
出。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当年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不超过1000元;对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择优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不超过1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二)对当年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资助不超过2万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资助不超过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三)对当年PCT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5件。
  (四)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好市场价值、自主研发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纳入专利收储项目。
  第十二条 部分专利运用资助标准:
  (一)对当年列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计划的单位,给予不超过8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不超过10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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