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宁市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引导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进我市企业研发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和管理,秉承“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认定程序、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专门机构,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与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镇(街道)、平台负责中心的培育、审核、推荐,并采取有效政策措施支持辖区内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中心的审查、备案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中心的备案管理遵循“自主建设、申报备案、择优支持”的原则,每季度备案一批,以提高中心覆盖率。
第七条企业申报中心备案,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组建中心的单位应为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前,企业已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2项及以上。
(三)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L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50万元;
3.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虬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400万元;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四)中心应有技术水平高、熟悉本行业、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不少于5人(或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10%)o
(五)中心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科研用房1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的试验条件、基础设施,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万元以上)。
(六)中心应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明确的三年规划目标,中心的研究开发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账。
(七)中心依托单位申请认定时上年度为规上工业企业的,上年度科技统计报表需有研发机构和研发费用体现。
(A)企业近两年经营业绩较好或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依法纳税,无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
第八条中心的备案程序为:
(一)企业对照本办法自我评价,认为符合中心备案条件的企业,通过登录海宁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
(115.238.84.53:36789∕ccphaining∕),提交《海宁市企业研发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附件1)、《海宁市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建设方案》(附件2)、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科研设备情况、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附件材料(附件3)
(二)各镇(街道)、平台对辖区内提交备案的中心进行审核(包括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开展现场考察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等)。
(三)各镇(街道)、平台根据审核情况,向市科技局书面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心,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即315日、615日、915日、1215日)前完成集中推荐(附件4)
(四)市科技局根据集中推荐名单,会同经信局等部门随机组织抽查复核。复核完成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
(五)拟备案的中心在海宁政务网、“潮城科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认定。
第九条经备案发文认定的中心,统一按“企业名称
+研发技术中心”进行命名。
第十条市科技局优先支持其研发中心已备案的企业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H"一条已备案的中心发生被市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追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企业注销法人登记的,其备案的中心资格自动终止。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40: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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