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韶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12.24
∙【字 号】韶科〔2018〕121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韶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韶科〔2018〕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努力打造完善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育成链条,我局制定了《韶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韶法审〔2018〕1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2月24日
韶关市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17-2020)》(粤科高函字〔2017〕1226号),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环境,开展孵化器提质增效行动,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加速器,努力打造完善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育成链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个性化需求,快速实现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创新性产业集的空间载体,是我市集聚创新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科技金融产业融合的重要支撑平台。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和“定位明确化、运作市场化、服务专业化”的发展方向,为我市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空间、科技、管理、资本、政策等服务支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企业加速器(含虚拟加速器)的受理和评审工作,并对科技企业加速器(含虚拟加速器)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内、韶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园区范围内科技企业加速器(含虚拟加速器)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科技企业加速器(含虚拟加速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企业加速器(实体入驻型)
实体入驻型科技企业加速器是指通过招商形式,将有资格、有意向入驻加速器的企业吸收进来,为其提供标准化、通用型、能够快速扩展的灵便物理空间,以及提供投融资、技术支持、财务法律、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快速实现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创新性产业集的空间载体。具体要求如下:
1.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韶关市产业发展要求;
2.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加速器场地位于韶关市内;
3.具有专业的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企业评估筛选、退出机制等;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
5.入驻企业达20家以上;入驻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或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入驻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合计1亿元以上(其中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家);
6.拥有Ⅰ类或Ⅱ类合计3个以上知识产权的入驻企业比例不低于60%,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7.应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具备投资合作伙伴,基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且获得实际投资的入驻企业不少于4家,总投资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
8.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或检测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