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下发2013年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 ...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下发2013年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14.04.21
【文 号】高检侦监[2014]10号
【施行日期】2014.04.2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下发2013年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的通知
(2014年4月21日 高检侦监[20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断完善,依法办理了一批知识产权案件,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总结经验、指导办案,同时充分展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就,各地侦查监督部门会同公诉、民行检察部门,选送了一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指导意义的保护知识产权案件。我厅从这些案件中选定了2013年度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现予印发,供工作中参考借鉴。
  典型案例之一
  亿铂公司、沃德公司、余志宏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赛纳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集研发、制造和销售激光打印机及其他打印耗材为一体的创新型企业,拥有330多项国内外自有专利技术,曾获得“全球通用激光打印耗材行业的龙头企业”、“2011福布斯中国潜力企业”、“广东省著名品牌企业”、“广东省出口名牌企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珠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诸多称号,被誉为“21世纪未来之星”。
  2011年1至3月,赛纳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余志宏与他人仿照赛纳公司经营模式,成立了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下称“亿铂公司”)和中山沃德公司(下称“沃德公司”),并在香港、美国、欧洲成立了三个专门用于销售亿铂公司产品的公司。随后,余志宏伙同赛纳公司原销售总监罗石和、原产品部经理李影红、原产品销售经理肖文娟在未与赛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到亿铂公司和沃德公司工作。四人离职时,私自将赛纳公司客户类经营信息资料带走,并通过对信息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销售策略和价格体系后向赛纳公司客户倾销产品。余志宏等人恶意争夺赛纳公司客户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引发该公司生产经营上的极大困难,造成公司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
  二、诉讼经过
  2012年1月2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案人员。同年2月3日,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6月6日,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2013年7月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亿铂公司罚金人民币2140万元;沃德公司罚金人民币 1420万元;余志宏等四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三、评析意见
  本案由全国首家独立设置的知识产权检察室--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承办。针对案情复杂且跨省犯罪、涉案人员多、专业性强、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积极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同时对侦查活动全程跟进,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为确保庭审质量,检察机关还多次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专程上门咨询专家意见。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最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本案犯罪数额高、危害大、影响范围广。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办理模式的体制机制优势,以及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和决心。
  典型案例之二
  瑞创公司、韩猛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08年起,上海瑞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创公司”)总经理韩猛、副总经理韩红昌为推广公司2345导航网站,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指使员工钱武星、罗华等人通过非法复制微软公司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制成“萝卜家园”等版本的盗版操作系统,并在盗版软件中捆绑、集成恶意代码,通过发布下载链接和雇佣人员线下免费发放盗版光盘等手段,提高浏览量,吸引付费广告、加载有偿链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经审计,2345网站为瑞创公司获取营业收入计人民币2387万余元。
  二、诉讼经过
  2011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市检察院指定,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012年6月4日案件被提起公诉。2013年2月4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瑞创公司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判处韩猛、韩红昌等人有期徒刑三
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本案侵权时间历时三年之久,侵权行为涉及全国29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286个城市,侵权软件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均特别巨大,被害单位曾就本案提出1亿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请求。针对本案的上述特点,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延伸办案效果,不仅积极开展法庭教育促使侵权人真诚悔罪,而且尽力修补社会关系,彻底化解当事人间的矛盾。8名被告人当庭向被害单位鞠躬致歉,被告单位在庭审后通过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3600万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案件宣判后,被害单位专程至检察机关对中国司法机关打击侵权盗版的力度和细致入微的工作作风表示赞赏和感谢。
  典型案例之三
  佳飞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重庆佳飞商贸有限公司 (下称“佳飞公司”)总经理龚应兵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泉共谋购买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用于销售牟利。后二人在销售业务会上组织公司人员销售了上述假酒。截至案发,佳飞公司共销售假飞天茅台酒240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 270360元;尚未销售的假飞天茅台酒128瓶(按已销售平均价格计,价值为人民币144192元)。
  二、诉讼过程
  2012年3月15日,重庆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商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将佳飞公司销售假贵州茅台酒案的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县商务局随后向公安机关移交了案件线索。3月28日,县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本案立案侦查。立案后,县检察院继续跟踪案件侦办情况,并引导县公安局深挖出贵州肖某某制售假冒茅台酒一案。公安部在获取肖某某一案线索后,指挥重庆、贵州、四川等地统一行动,一举捣毁了该制售假冒茅台酒的窝点。2013年4月25日,县公安局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子泉和龚应兵。4月28日,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7月10日案件被提起公诉。案件历经二审,法院最终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佳飞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王子泉、龚应兵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3.6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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