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陈静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静、上海梦信息技有限公司侵害权纠纷一案,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派上海经贸商事解中心解,在解中,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了被告上海梦信息技有限公司的诉讼经调组织调解,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静于202283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静立即停止名称立的挤压平板拖把清工具利号:ZL2***********.1)的的侵害,若被告静在协议签订后仍在线上或者线下出售被权产品,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另行向被告静主张权利;二、被告静向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人民300,000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人民100,000元于202297日前支付,第二期人民100,000元于20221130日前支付,第三期人民100,000元于20221231日前支付,三期款均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开名: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行:宁波慈溪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北支行;号:2010********015);三、若被告静逾期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第二的付款义务另行向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500,000违约金,且原告有立即就全部未支付的付款(包括未付赔偿款和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
由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担;五、双方其他无争。上述协议,不反法律定,本院予以确。案件受理因委派解减收人民1,760元。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凌 崧    韡   杜灵燕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秦天宁   沈仕附:相关法律条文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52: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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