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派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在调解中,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了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经调解组织调解,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和被告陈静于2022年8月3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静立即停止对名称为“可竖立的挤压平板拖把清洁工具”(专利号:ZL2***********.1)的发明专利权的侵害,若被告陈静在调解协议签订后仍在线上或者线下出售被诉侵权产品,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则有权另行向被告陈静主张权利;二、被告陈静向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0元,该款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人民币100,000元于2022年9月7日前支付,第二期人民币10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人民币1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三期款项均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北支行;账号:2010********015);三、若被告陈静逾期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调解协议第二项的付款义务,应另行向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00元违约金,且原告有权立即就全部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未付赔偿款和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 费由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五、双方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因委派调解减收为人民币1,760元。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杨 韡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仕赟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