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唐号商贸有限公司与谢龙强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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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康市唐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总部中心金贸大厦28楼28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思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焕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龙强,*,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洲湖镇石付村谢家42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天宇,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康市唐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号公司)与被告谢龙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19日、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焕宇,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天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龙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龙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唐号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事实与理由:专利权人吕思懿于2020年6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肥皂盒”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于2020年10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8,该外观设计专利至今有效。2020年11月1日,专利权人与原告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原告实施上述专利。经原告调查,被告谢龙强在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的肥皂盒与原告经授权生产销售的肥皂盒外观设计相似,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害;被告寻梦公司为被告谢龙强的上述侵权行为提供平台便利,构成帮助侵权。原
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明确在本案中保护涉案专利设计2并仅就涉案店铺中被诉侵权商品链接下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
被告谢龙强未作答辩。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1.寻梦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实施被诉侵权行为;2.寻梦公司无任何过错,已尽到了事前审查义务和事后注意义务;3.寻梦公司已及时删除、屏蔽了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原告诉称的相关侵权事实已不存在,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名称为“肥皂盒”、专利号为ZL2***********.8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20年6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10月2日,专利权人为吕思懿,该专利目前有效。涉案专利简要说明中记载产品用途为用于放置肥皂,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整体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设计1立体图,指定设计1为基本设计。涉案专利共有四个设计,其中设计1、设计2立体图详见附图。
2020年11月1日,吕思懿与原告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吕思懿许可原告在中国大陆境内独占许可涉案专利,原告可独立进行专利维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据保全及财产保全,向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提起专利行政查处,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等。专利维权事宜应由原告与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另行签订协议。合同有效期为10年,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起算。
2020年11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公证书显示:2021年4月12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拼多多平台,在“日不落照明”店铺浏览“香皂盒创意沥水放肥皂置物架免打孔吸盘个性可爱家用架子浴室神器”商品链接页面,显示已拼10万+件,发起拼单3元起,下单购买1件,实付3元。2021年4月15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收取的快递包裹进行拆件、查看、封装并加贴封条。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该公证处电脑,登录拼多多平台,在“个人中心”查看前述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显示该订单已于当日签收。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详见附图)与涉案专利设计2,原告认为两者相同,被告寻梦公司则
认为两者表面纹路及嘴口设计存在差异,不相同也不近似。
另查明,被告寻梦公司系拼多多平台的运营方,涉案“日不落照明”店铺经营者为被告谢龙强。两被告签订有《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其中约定,寻梦公司负责拼多多平台的日常维护、技术支持,保证平台的正常运作;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寻梦公司仅为商家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等服务,并非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交易行为的参与方,不对商家及/或消费者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承诺,发布的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等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被告寻梦中设置有专门的维权投诉指引页面,其中涉及权利人向拼多多提交的《维权投诉通知书》应包含的内容。被告寻梦公司后台管理系统显示前述“香皂盒创意沥水放肥皂置物架免打孔吸盘个性可爱家用架子浴室神器”商品ID为227134813833,寻梦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对该商品链接予以下架并禁售。
被告寻梦公司经核查其后台系统,涉案店铺被诉侵权产品ID项下原告主张侵权的商品链接剔除退款及退货数据后的销售数量165,812件,销售金额769,680.44元。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合理费用3,000元,包括调查取证费2,000元、公证费1,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唐号公司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调查取证发票、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被告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涉案订单信息及商品操作日志、拼多多平台维权投诉指引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是涉案ZL2***********.8号“肥皂盒”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该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53: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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