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1年)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7.29
【字 号】荆政发〔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荆政发〔202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持续优化全市营商环境,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荆门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荆政发〔2000〕32号)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由开发建设单位编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由单位自行组织编制,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核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时,应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核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严格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指标实施。”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风景林地、防护林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征用时,必须先报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五)将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二、关于《荆门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荆政发〔2003〕9号)
  (一)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名称相应调整,涉及的部门职能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能相应调整。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删除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
  三、关于《荆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荆政发〔2005〕29号)
  删除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
  四、关于《荆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荆政发〔2006〕29号)
  (一)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名称相应调整。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含五个组团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组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
  (四)将第十四条中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该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在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申请表;(二)户外广告牌效果图、地段示意图、施工结构图;(三)营业执照;(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五)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六)户外广告牌安全承诺书。”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不得超过六年。设置期满后,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当于设置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七)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发布者应当及时拆除。”
  (八)删除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九)增加条款“本文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中心城区:由主城区和五个组团组成。主城区:西、北以三环线为界,东至襄荆高速,南至官堰湖南路。五个组团分别为漳河、子陵、牌楼、麻城和团林组团。”
  五、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07〕32号)
  删除第十七条。
  六、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08〕33号)
  (一)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名称相应调整。
  (二)删除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
  七、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建设项目绿图章制度的通知》(荆政发〔2011〕15
号)
  (一)将文件中的“市园林局”修改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住建委”修改为“市住建部门”。
  (二)删除第六项。
  (三)删除第七项中的“验收不合格的,市园林局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四)将第八项修改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市住建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审查、建设、管理等工作。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八、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一)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名称相应调整。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进行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液的。”
  九、关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6〕39号)
  (一)文件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名称相应调整,涉及的部门职能按照机构改革后确定的部门职能相应调整。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24: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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