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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诉金昌陶瓷辊棒厂非专利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1995.07.13
裁判规则
  权利人对国家科委确认为国家秘密级的技术享有权利,竞争对手明知该项目属权利人所有,却聘请原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该技术,构成侵犯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正文
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诉金昌陶瓷辊棒厂非专利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
原告:广东省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石湾榴苑路
1 8号。
法定代表人:何锡玲,所长。
委托代理人:温旭、刘孟斌,广东中山医科大学三环专利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海市金昌陶瓷親棒厂,地址:南海市西樵镇海舟白沙江。
法定代表人:梁朝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区永超,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德伟,广东粤高专利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瓷研究所(以下简称佛陶所)因与被告广东南海市金
昌陶瓷辊棒厂(以下简称金昌厂)发生非专利技术秘密侵权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生产技术,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
广东省科委)于1984年下达给我所的科研项目,我所经数年奋斗,终于研制成功。此项技
术经广东省科委和国家科委组织专家鉴定,被评为国家秘密级技术,从1987年1 2月2 9 日
开始,保密期1 5年。后来我所虽然将其中部分技术申请了专利,但专利申请文件未涉及的
内容和专利申请日以前的专利技术,仍属技术秘密,任何人不得侵犯。1992年初,我所得
知被告金昌厂用与我所相同的机械设备和基本相同的工艺流程生产辊棒,其原因是被告利用
了原在我所工作的区永超、吴国雄向他们泄露的我所技术秘密。请求判令金昌厂立即停止侵
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生产技术,已由作者何锡玲公开披露于1990年
1 0月1 5日出版的第5 期《陶瓷》杂志上。我厂于1991年底开始创办,投人了大量人力、
物力、财力,从大量的公开技术资料中到此技术方案,又经我厂技术人员进行消化、摸
索,最后掌握了该项技术。我厂的技术来源正当合法,没有侵权。原告佛陶所仅以我厂厂长
原是该所职工,就推理我厂的技术是侵权所得,却不能提供出我厂具体采用了哪些不正当手
段获得其技术秘密的证据,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1984年广东省科委将“冷等静压精细
陶瓷辑棒”的生产技术作为重点攻关项目下达给佛陶所,并拨给科研经费2 4万元。佛陶所
接受科研任务后,即成立以何锡玲为首的课题小组,先后投入了 1300多万元用于该项目的
研究、开发、中间性试验和生产工艺设备的改进。经过八年多的研制,终于取得了成功:经
国家科委和广东省科委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的项目被列为全国火
炬计划项目。鉴定结果认为:其技术指标和使用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属于国内首创。
1988年到1993年曾1 1次获国家级、省、市级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成果奖、高新技术
奖、国家级新产品奖、北京国际发明展览会金奖等。该产品面市后,代替了进口辅棒,节约
了外汇,在国内外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仅1994年佛陶所的年产值就达8000万元,实现
利税2000万元。为了保护这一科技成果,佛陶所采取了各种保密措施,成立了保密领导小
组,制订了保密细则,明确了辊棒车间、窑炉设备性能、原料配方、成型工艺、设备图纸等
均属保密内容,如有故意或过失泄露、偷窃技术资料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992年3
月1 0日,佛陶所向广东省科委和国家科委申报了国家秘密级技术,经广东省科委和国家科
委通过法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于1993年8 月1 8日确定该项目为国家级秘密技术,保
密期1 5年,从1987年1 2月2 9 日开始计算。其保密内容5 大范围:(一)陶瓷辊棒的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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