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
    一、知识产权、工业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一)知识产权、工业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也称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是主体对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知识产品)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其中,专利权、商标权合称工业产权,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密切关系。计算机软件虽然也具有某些技术特征,但其内容由数字、文字和符号体现,属于文字作品,由著作权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性质与所有权相似,也是对无形财产的支配权。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都是支配权,但是,知识产品是通过人们的脑力活动所创造,并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非物质性产品,是无形财产。尽管知识产品要通过特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如发明体现在产品或软件中,作品依附于书籍等),但本身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无法被权利主体客观上占有。因此,所有权与知识产权有以下区别:
  (1)所有权是对有形财产的直接控制,很多情况下,占有财产是行使权利的前提。知识产
权是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无形财产客观上不能占有,因此,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控制主要体现为对无形财产的排他性使用、收益与处分。
  (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变动通常以占有为公示方法,即除法定和约定情况外,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占有财产的人就是所有人。无形财产不能为权利人所占有,知识产权的取得和变动一般以公告为公示方法,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或相反的证据不能成立,当事人知识产权的申请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或注册并公告后,当事人便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成为合法的权利人。
  (3)财产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虽然也可以单独转让,但不能同时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主体。知识产权中的使用许可权可以同时转让给多个主体。
  (4)财产所有权的核心是保护权利人对物质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知识产权的核心是确认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权利人的专用权并控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无形财产。
  (5)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主要体现为有形财产的实际损失,容易被察觉且损失估价有客观基础。对知识产权的侵害,主要是假冒、剽窃和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仿制,侵权行为
本身不易察觉,实际损失也难以进行客观评估。因此,与有形财产保护相比,无形财产保护难度更大。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三种最基本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与所有权都体现为对财产的支配权,不过,因财产的属性不同,导致知识产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的独占性和垄断性,非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强制,任何人不得自行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而且,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由于智力成果是容易复制的符号或图像,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实质是法律授予权利人复制其智力成果的垄断权。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与所有权的排他性含义有所不同。前者指同样内容的智力成果只能授予一次知识产权,他人独立研究或创作的内容相同的智力成果,不可能再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后者指一项财产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如果是各自独立的物,虽然性质或内容相同(如批量生产的商品、外部构造和内部装修完全相同的住宅等),但各自的所有权不受重复性影响,都受到法律同样的保护。
    2.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由于各国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手段也有很大区别,各国之间目前还难以做到承认并保护彼此的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原则上,在特定国家获得批准或注册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希望在外国也受到保护,权利人需要按照外国相关法律规定再度申请知识产权。所有权没有地域性,合法的所有权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同样的保护。例如,小汽车的所有人开车到世界各国旅游,他对汽车的所有权在任何国家都受到法律保护。
    3.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垄断会导致智力成果供给减少和价格提高,损害社会利益。但是,不允许权利人垄断其智力成果,他人就可以随意复制使用而不交纳任何费用,最终结果是创造者的投入得不到回报,激励不足也同样会导致智力成果供给减少和价格提高的后果。为了兼顾发明者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协调知识产权垄断性和促进社会使用的利益冲突,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期,知识产权仅在法定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保护期届满,智力成果成为公共产品,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所有权的保护期限无法律限制,只
要所有人不处分其财产,而且,财产没有被毁损,所有权永远都受保护。
    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功能
    知识是信息,也是人类最重要的无形资源。知识推动技术不断进步,使经济发展有了充足的动力。同时,知识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价值逐渐被社会所承认,财产属性增强,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也日益广泛。知识的财产属性是技术能创造财富,作品能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商标能减少消费者市场搜寻成本。不过,由于知识产权的界定与保护成本远高于有形财产,所以,无论是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国,知识产权界定与保护都有许多难题还没有解决。
    从理论上说,确定了权利主体的资源才会得到有效利用。哪些资源可以确定权利主体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取决于主体对资源的可控制程度,如控制成本低,则法律保护权利的收益大,界定和保护权利就有实际意义,反之,如控制成本过高,法律界定和保护权利就有很多困难。有形财产通过占有就可以直接控制,财产所有权界定与保护的成本较低,因此,所有权法律制度至今已相当完善。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无法通过占有方式控制其成果,而且,智力成果的易模仿和易复制特性使如何界定智力成果的真正权利人,如何发现侵权
人并给予适当的惩罚在技术上存在许多困难。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必须加以保护,否则,法律就失去了权威性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而知识产权界定与保护方面的技术性困难确实是导致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的主要原因。可喜的是,技术进步增加了人们对无形财产的可控制程度,降低了知识产权界定与保护成本,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今后将有更多的知识产品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保护。
    知识产权界定与保护方面的困难还源于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人们创造知识产品要投入大量的物力和精力,投入的高回报率能够鼓励人们主动创造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有偿使用是保证创造者有合理收益的前提。然而,知识产品是人们独创性的无形财产,彼此之间缺乏可比性,只有使用后才能判断其价值,并决定付费水平,可一旦使用后,就可能不支付或少支付费用。同时,知识产品的复制费用非常低廉,盗用和剽窃普遍,这些都会导致发明创造者得不到必要的补偿,只好通过自行保密维持知识产品的垄断性。保密虽然可以保护发明者的一利益,却阻碍了知识产品,特别是技术发明的传播与进步,对社会经济发展不利。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制度协调知识产品的独占性与知识产品推广使用之间的矛盾冲突。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界定知识产权所保护的范围,明确知识产权取得的条件、程序与方法,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地位或独占地位,协调知识产品创造的激励与知识产品扩散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其他单行行政法规中。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17: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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