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石贤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石贤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0 
【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42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祥 
【审理法官】陈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武汉华益路桥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武汉华益路桥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 
【当事人-公司】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华益路桥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性
【代理律师/律所】李航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航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航 
【代理律所】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罗尔定理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烫吸【原告】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什么是经济新闻
【被告】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武汉华益路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李丽云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交通肇事导致工亡已被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丽云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交通肇事导致工亡已被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丽云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受法律保护。因工伤保险待遇系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特殊赔偿制度,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
赔偿义务;两者并不存在冲突,劳动者并不因为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而丧失工伤保险待遇。故一审法院判决空间无限公司向李丽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关于医疗费,李丽云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91662.18元,一审根据工伤保险可报销的比例确定空间无限公司向李丽云的继承人赔偿的金额,并无不当,但一审认定空间无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金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空间无限公司主张李丽云的继承人在交通肇事方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放弃了10000元以外的医疗费求偿权,空间无限公司不应赔偿医疗费。因本案存在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就医疗费项目主张有选择权,且空间无限公司在实际支付后有权另案向肇事者吴桐追偿,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空间无限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一、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支付丧葬补助金30933元;二、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三、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支付2
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2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708元);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鄂0192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四、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支付医疗费112912.85元;五、驳回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支付医疗费111912.85元;    四、驳回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后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空间无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5:17:26 
【一审法院查明】华益路桥公司称,关于医药费,由二审法院查明后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空间无限公司并没有针对华益路桥公司的上诉请求。    空间无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空间无限公司无需向石保华、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二、空间无限公司无需向石保华、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支付丧
葬补助金差额30933元;三、空间无限公司无需向石保华、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支付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2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708元;四、空间无限公司无需向石保华、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支付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24日期间住院工伤医疗费118284.47元;五、案件诉讼费用由石保华、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日,华益路桥公司和空间无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服务对外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空间无限公司为华益路桥公司服务的外包内容为:岱黄高速府河收费站现场保洁工作,空间无限公司提供外包保洁员不少于2名;劳务外包费用包括:外包服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华益路桥公司按月支付给空间无限公司的外包服务人员社会保险费;该协议还载明:外包服务人员与空间无限公司之间为劳动或劳务关系,与华益路桥公司不具有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    2016年9月1日,李丽云入职空间无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李丽云的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李丽云入职后,空间无限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1月3日,李丽云在空间无限公司承包的岱黄高速府河收费站从事保洁工作时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当日送至医院救治。2017年1月24日,李丽云经救治无效身亡,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91662.18元(其中空间无限公司垫付40000元)。    2018年1月12日,李丽云继承人向武
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李丽云的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3月9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武人社工险决字(2018)第010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李丽云的受伤为工伤。后空间无限公司对该工伤决定不服,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了鄂人社复决字[2018]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维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武人社工险决字(2018)第0102号认定工伤决定。    空间无限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10月20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鄂0102行初231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李丽云的受伤为工伤。后空间无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于2018年11月22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年12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行终880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驳回空间无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9年11月22日,石保华、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空间无限公司支付住院医疗费用181662.18元、住院伙食补助315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237.91元、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2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元、丧葬费36835.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华益路桥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12月13日,石保华死亡,其法定继爱与恨的千古愁
承人为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    2020年4月23日,仲裁委作出武劳人仲裁字[2020]第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空间无限公司支付石保华、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丧葬补助金差额30933元、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2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708元、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24日期间住院工伤医疗费118284.47元,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    李丽云的继承人在肇事者吴桐交通肇事犯罪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包括请求支付医疗费10000元。  弥撒音乐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丽云和空间无限公司、华益路桥公司是劳务派遣用工模式,李丽云是劳动者,空间无限公司是用人单位,第三人是用工单位,三方应当依照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李丽云因工死亡并认定为工伤,空间无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当依法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包括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和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李丽云因工死亡,空间无限公司应当向李丽云近亲属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为30933元(61886元/年÷12个月×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数额为672320元(33616元/年×20倍)。    李丽云2017年
1月3日受伤,1月24日死亡,此期间属于李丽云的停工留薪期,仲裁裁决空间无限公司支付其该期间工资708元,予以确认。李丽云住院期间所产生医疗费191662.18元,如果空间无限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其可报销约162912.85元(191662.18元×85%),但其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空间无限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但此部分赔偿款,李丽云继承人已经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主张了10000元,其他部分152912.85元应由空间无限公司负责赔偿,空间无限公司有权另案向肇事者吴桐追偿。空间无限公司已垫付40000元,还应支付112912.85元。    石保华在仲裁期间死亡,其在本案中享有的相关权利由其继承人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享有。 
【二审上诉人诉称】空间无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空间无限公司无需向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支付丧葬补助金30933元;三、改判空间无限公司无需向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四、改判空间无限公司无需向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支付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24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708元;五、改判空间无限公司无需向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支付医疗费112912.85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石贤成、石贤玉、石碧玉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受害人李丽云因第三方交通肇事住院期间,空间无限公司共计垫付费用41000元,一审法院认定空间无
限公司垫付40000元,认定有误。二、本案受害人李丽云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交通肇事受到损害,构成交通事故与工伤保险待遇的竞合。2016年8月25日,空间无限公司与受害者李丽云签订劳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李丽云系空间无限公司临时雇佣的离退休人员从事保洁服务,空间无限公司只需按约向其支付劳务费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李丽云自愿放弃其它福利待遇。协议签订后,李丽云被派驻至华益路桥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其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均由华益路桥公司负责。2017年1月3日,李丽云在华益路桥公司工作时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2017年1月24日,李丽云经救治无效身亡。2017年8月23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16刑初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中载明“将依法核实,被害人近亲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请)……丧葬费人民币25707.5元,死亡赔偿金587720元……”。在受害人己得到交通肇事方相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情形下,在本案中对受害人的补偿应适用补差原则,即补偿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费用中的差额部分。三、受害人李丽云近亲属仅选择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诉请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应视为其对医疗费剩余部分的放弃,不应再由空间无限公司进行赔付。    综上,空间无限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5:31: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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