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1.25
∙【字 号】苏府办[2008]244号
∙【施行日期】2008.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8〕24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统计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
和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苏府〔2008〕138号),进一步整合各部门的统计数据资源,建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宏观数据库(以下简称宏观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规范全市性统计信息发布工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满足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服务的需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等。全市性统计信息的发布是指通过公开出版物或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各种新闻媒体发布的全市性统计信息。
二、本实施意见所指的统计数据资源包括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综合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以及经市统计局审批(备案)后开展统计调查获取的统计数据;本部门通过行政记录等方式取得的反映全市某方面经济社会情况的数据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