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与四个重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关系

TRIPS协定与四个重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关系?

A:世贸组织(WTO)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TRIPS

1994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此轮谈判的最后协议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并制定了相应规则。即WTO成员国必须遵守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所有协议,同时简化了解决成员国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截至20021月,WTO共拥有144个成员,贸易量占了全世界贸易量的90%以上。有30个以上国家正在进行加入谈判。

TRIPS要求所有WTO成员对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识、集成电路外观设计以及未公开信息在内的、范围广泛的知识产权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如此一来,TRIPS协议就涵盖了目前存在的、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协议,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巴黎公约》和《尼泊尔公约》,并增加了一些新的义务,诸如地理标识、专利、商业秘密以及政府在知识产权强制性执行方面的义务等。


由所有成员国代表参加的即TRIPS理事会,负责管理与TRIPS协议有关的事务。TRIPS理事会根据协议本身的授权以及两年一次的WTO部长级会议的要求,对TRIPS协议各个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TRIPS协议执行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l        7条所提出的目标,即知识产权应当有助于技术转让,是否能够实现,特别是对WTO的发展中成员国家来说。

l        TRIPS协议第8条与协议其它条款之间存在潜在的矛盾。第8条允许成员,在TRIPS协议框架下,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共健康及防止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而其他条款则规定了对药品提供专利保护的义务、对授予强制许可条件的限制(第31条)、专利权例外规定的范围(第30条)等。

l        协议第39条,关于保护实验数据,以防止"不公平的商业使用"

l        协议第23条关于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提供额外保护规定的合理性。

l        与生物有关的发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微生物(协议第27条第3.b))以及植物品种,与其他国际公约,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的一致性问题。

l        成员国中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为履行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的义务,所需付出的成本。

TRIPS协议于199511日生效。在WTO成员中的发达国家应当在协议生效后的1年内实施协议的所有规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应当在200011日前实施;如果发展中国家将专利保护范围拓宽到,覆盖药品之类的目前尚未受到保护的新领域,则可获得5年的额外过渡期限。协议还规定,最不发达国家(LDCs)应在2006年之前实施TRIPS协议,但多哈部长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将对药品保护的过渡期限延长了10年。


TRIPS协议的解释与一国执行该协议的国内法律生发冲突时,成员国可以将案件提交WTO的争端解决委员会(DSB)予以解决。至今已有24个涉及TRIPS协议的案件启动了争端解决机制,其中:23个案子是发达国家成员提出的,1个是巴西提出的;16个涉及发达国家之间的争端,7个涉及发达国家提起的与发展中国家的争端,1个是巴西提起的与美国的争端。在上述24个案子中,10个通过双方协商得以解决,7个由按照程序设立的专家小组作出裁决,另外7个悬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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