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11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来源:浙江法院网  时间:2012413
 
   
 
 
1.柴岩芝诉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敖谦平诉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宏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新亚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杭州盘古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诉杭州盟控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雀友机电有限公司、刘卫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CARTIER INTERNATIONAL N.V.诉杭州卡地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Jas HENNESSY CO.诉顾玉辉、杭州勃根地葡萄酒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何吉诉杭州天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8.绍兴市圣诺超高温晶体纤维材料有限公司诉侯宪钦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9.瑞典籍被告人苏哈(外文名SALEH ZOHER HASHIM)等生产、销售伪劣香烟案
10.温州荣盛贸易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1.柴岩芝诉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1)浙知终字第105号】
【入选理由】20101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直停留在专利法理论上的禁止反悔规则作了明确规定,使得专利权人对其在授权或无效宣告程序中已放弃的内容,不能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再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正是通过正确适用禁止反悔规则,合理界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效平衡了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使社会公众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稳定的预期,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基本案情】
柴岩芝于2002724日被授予ZL99113678.0“双向风机发明专利权。柴岩芝曾以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公司)制造、销售的737N型号浴霸产品侵犯其涉案发明专利权为由,于2003211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作出了判令奥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的判决。此后,奥普公司对奥普浴霸的风轮进行了改进设计,并委托第三方生产。2006327日,
柴岩芝委托公证处在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电器公司)公证购买了奥普公司生产的三种型号奥普浴霸,认为上述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于同年425日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奥普公司、国美电器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1500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奥普公司侵犯了柴岩芝的涉案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美电器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该院于2011328日判决:奥普公司和国美电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奥普公司赔偿柴岩芝经济损失25万元。
柴岩芝、奥普公司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封闭式叶片与涉案发明专利的人字形叶片在发挥作用的手段及所产生的效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且柴岩芝在涉案发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意见陈述放弃了封闭式叶片的技术方案,在本案侵权诉讼中不能再通过等同原则的适用将该方案纳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发
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并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于2011822日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柴岩芝的诉讼请求。
 
2.敖谦平诉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宏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新亚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1)浙知终字第172号】
【入选理由】贴牌生产作为一种加工承揽方式已为众多产品制造商所采用,围绕着贴牌生产也出现了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纠纷。本案从表面上看是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实质上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专利许可下的贴牌生产模式。二审法院通过查明各方当事人在专利许可和贴牌生产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行为性质,对专利权许可方的权限作出了符合合同本意和贴牌生产法律属性的解释;并认为在本案贴牌生产的加工方全权负责生产技术,定作方不存在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加工方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不应由无过错的定作方承担过高的侵权风险,从而有利于促进贴牌生产模式的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敖谦平系名称为安全插座、专利号为ZL96107072.2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认为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与深圳市和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宏公司)制造、销售,宁波新亚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的三款“PHILIPS”牌电源转换器侵犯其专利权,遂于2010121日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述四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庭审比对,各方均确认被诉侵权的三款电源转换器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系和宏公司接受飞利浦公司品牌授权后交由其子公司惠州和宏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和宏公司)生产,且运用的是其自身的生产技术(即ODM委托加工方式)。虽然和宏公司与敖谦平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敖谦平同意和宏公司将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以OEMODM委托加工的方式使用,但上述约定是指以和宏公司为委托方的生产方式,不包含本案飞利浦公司委托和宏公司贴牌生产的ODM关系。故飞利浦公司、和宏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宁波新亚文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亚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了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该院于2011627日判决:飞利浦公司、和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敖谦平经济损失80万元。
宣判后,飞利浦公司、和宏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未限定OEMODM委托加工关系中的定作方只能是和宏公司。和宏公司将涉案专利技术许可惠州和宏公司以OEMODM委托加工方式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系经敖谦平同意的许可方式,不构成侵权。在本案ODM生产模式下,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由和宏公司提供,制造由惠州和宏公司完成,飞利浦公司作为定作方并不存在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加工方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情形,因此其所实施的行为未侵犯专利权。且和宏公司支付给敖谦平的专利许可费已经包括了为飞利浦公司贴牌生产的产品提成,敖谦平再要求和宏公司和飞利浦公司承担专利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遂于20111117日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敖谦平的诉讼请求。
 
3.杭州盘古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诉杭州盟控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1)杭滨知初字第11号】
【入选理由】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网络环境下新的知识产权侵权形态层出不穷,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面临着大量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本案即为一种新类型侵权形态的商标侵权案件,被诉侵权行为为杭州盟控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控公司)使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服务,将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文字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导用户误入其。本判决对盟控公司和百度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分析,正确界定了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
杭州盘古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古公司)系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商品类别为第9类集成仪表、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盟控公司系百度公司的搜索推广服务客户。在百度网站上搜索盘古记录仪等关键词,位于搜索结果页面的第一条标题均为盘古记录仪专业生产厂家  杭州盟控仪表www.mkong”。盘古公司认为盟控公司将盘古标识用于广告宣传中,百度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上述广告,共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盟控公司作为盘古公司的同业竞争者,故意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盘古记录仪选定为百度网站的竞价排名关键词,使用户误入盟控,从而吸引网络用户对其的注意力,导致公众认为盘古记录仪与盟控仪表存在特定关联,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同时,该院认为,从百度推广服务的操作模式看,创意标题、关键词的选择均由客户即盟控公司实施;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还不足以导致百度公司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知道或应当知道盟控公司设置的关键词因与盘古公司的商标近似而涉嫌侵权;同时百度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网上协议中明确要求对方设置的关键词不能侵犯他人相关权利,百度公司在起诉前也未收到盘古公司的通知或投诉。综合上述因素来看,百度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该院遂于20111111日判决:盟控公司赔偿盘古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雀友机电有限公司、刘卫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纠纷案【(2011)浙知终字第133号】
【入选理由】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维持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上海雀友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雀友公司)在注册和使用企业名称时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且其无论是否突出使用雀友字号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故二审法院在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同时,责令其承担停止使用雀友字号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保护了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冈公司)的在先权利,对于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松冈公司系雀友系列商标的权利人。201010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公司使用在第28类麻将商品上的雀友QUEYOU”商标为驰名商标。松冈公司认为雀友公司和刘卫飞在其生产、销售的上突出使用雀友文字并将雀友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于2009715日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36万余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雀友公司、刘卫飞突出使用雀友文字的行为侵犯了松冈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雀友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海雀友机电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由于该行为对松冈公司造成的影响尚未严重到应停止使用雀友字号的程度,故对雀友公司停止使用含有雀友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该院于201148日判决:雀友公司、刘卫飞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雀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刘卫飞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等。
宣判后,松冈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雀友公司不论是否突出使用雀友字号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松冈公司提出的请求判令雀友公司停止使用雀友字号的诉请成立,应予支持。在赔偿数额上,考虑到雀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某原系雀友产品在上海地区的代理商,其还于2009630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雀友电子有限公司,主观过错明显;涉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松冈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令雀友公司赔偿松冈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遂于201188日判决:撤销原判;雀友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雀友字号的行为;雀友公司赔偿松冈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等。
 
5.CARTIER  INTERNATIONAL  N.V.(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杭州卡地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1)浙知终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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