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及案例分析

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及案例分析
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方法
在新颖性判断中采取“单独对比”的原则。将技术方案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文件中相关的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如果在检索中发现某篇文献中的现有技术特征与专利申请方案的特征相同,或者包含了申请方案的特征,则可认定该篇文章足以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这样,新颖性检索的目的就达到了,检索即可停止。
几种常见的情形如下。
相同内容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是指技术领域和目的相同,技术解决手段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也就是说,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具体(下位)概念与一般(上位)概念
在同一技术主题中,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一般(上位)概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具体(下位)概念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例如:对比文件公开某产品是“用铜制成的”,就使“用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但是,该铜制品的公开并不使铜之外的其他金属制成的同一产品的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项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
例如:现有技术公开过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内容进行。
(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权权利要求为一种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其烧成时间为110小时。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氮化硅陶瓷的生产方法中的烧成时阔为412小时,则由于烧成时间在410小时的范围内重叠,因此该对比文件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权利要求为一种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干燥温度为40℃、58℃、75cc或者100℃。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干燥温度为40℃~100℃的二氧化钛光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则该对比文件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40℃和100℃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但不破坏干燥温度分别为58℃和75℃时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例如:权利要求为一种内燃机用活塞环,其活塞环的圆环直径为95毫米,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圆环直径为70105毫米的内燃机用活塞环,则该对比文件不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如果发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9:35: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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