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通软联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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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速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3单元(C座)3层3D。
法定代表人:张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芳,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通软联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东升科技园北领
地C1-102。
法定代表人:戴宇升。
原告北京速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速帮公司)诉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联想公司)、北京通软联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通软联合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速帮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停止侵犯本案所涉名称为“远程软件服务系统”、专利号为ZL2***********.6的发明专利权(简成涉案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提供远程服务;2、联想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提供远程服务有关的用户电脑;3、两被告立即删除、卸载涉及被诉侵权产品的数据、程序,召回其控制范围内的所有用户端电脑;4、两被告连带赔偿速帮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合理支出1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使用被诉侵权产品提供远程服务,以及联想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
销售、许诺销售用户端电脑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
经查,针对涉案专利,通软联合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2年3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第547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前述所称生效的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鉴于涉案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故本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本
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速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针对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通软联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 判 长 张晰昕
审 判 员 林鸿姣
审 判 员 肖玲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一平
书 记 员 张 然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3:38: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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