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华南理工大学 通选课 知识产权的重点

1.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2.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3.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4.邻接权:作品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5.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6.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的使用享有的支配权。
7.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8.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9.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0.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1.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专利国际分类协定》《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二、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
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一类社之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计算机软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民间文学作品)
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
法规及官方文件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般性条件
(1)原则上仅限于非商业性使用;
(2)原则上只限于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使用部分占著作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
(4)使用效果不得影响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
五、著作权法定许可的一般性条件
(1)限于已发表作品;
(2)必须支付报酬;
(3)使用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4)尊重著作人身权和其他著作财产权。
六、著作权强制许可的条件
(1)仅限于已发表作品;
(2)请求使用被无理拒绝或无法商谈;
(3)向著作权主管机关申请并获得授权;
(4)支付报酬;
(5)主要使用方式:翻译、复制;
(6)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合法权益
七、商标的功能
1. 标示来源用以识别或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
2. 保证品质消费者认牌购物,激励经营者保证产品质量。
3. 广告宣传借助商标宣传产品,增强品牌效应。
八、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九、商标注册的条件
1. 商标具有法定的构成要素
2. 商标具有显著性
十、专利权的法律特征:(1)专利权具有鲜明的独占性。(2)专利权的
客体具有公开性。(3)专利权具有法定授权性。(4)专利权的效力
具有局限性。
十一、专利制度的作用:1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2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3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4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实用新型的特征
(1) 必须是一种具有形状或者构造的产品;
(2) 必须具有应用性技术特征,即具有实用价值,可以实施,并可
以工业方法再现;
(3) 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即属于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它与现有
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创造性。
十三、外观设计的特点
(1) 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2)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
形状、图案的结合。
(3) 外观设计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4) 必须富有美感。
论述题
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混同)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
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
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5.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
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或域名使用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45: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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