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专利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专利管理工作,加强对专利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公司的科技创新,依据总部《XX专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下属市州、区县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专利,是指XX有限公司享有合法权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工作包括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
本办法按照统一安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使用、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专利管理。
第二章专利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本公司计划建设部为专利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依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司的专利管理制度,对口集团公司开展专利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省内各单位提交专利进行初步审查,统一向集团公司申报;
(三)收集专利信息,管理专利文献;
(四)配合集团组织专利宣传、培训;
(五)负责指导、督促省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专利申报工作;
(六)负责专利奖励的统计和通报,并协助人力资源部开展专利奖励发放工作;
(七)其它专利管理事宜。
第五条本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专利法律配合和诉讼处置部门,主要负责与公司专利相关的法律事务和诉讼处置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按照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相关专利管理办法规定,负责维护公司专利权,处理本公司专利纠纷;
(二)对公司的专利实施、专利许可、专利转让等事项提供专利法律支持;
(≡)参与专利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四)与专利法律事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公司财务部为专利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专利产权和专利相关费用的管理。负责组织评估本公司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本公司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财务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七条本公司计划建设部和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专利人员奖励、考核及专利人事管理等职责。
第八条本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是专利开发部门,主要负责专利的开发工作和专利的具体使用,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专利技术开发;
(二)对本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与开展专利申请工作;
(四)完成专利申请文件;
(五)确定专利发明人;
(六)负责审查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七)负责专利技术文件的归档管理;
(八)保护专利技术秘密;
(九)其他专利开发相关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利代理机构协助办理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检索等工作,专利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履行职务,保守公司秘密,专利代理机构的选聘和管理由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
第三章专利创造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创造是指职务发明创造。公司人员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益归公司所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公司人员不得将其职务发明创造按照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公司的物质条件,是指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公司人员包括公司全部从业人员、离退休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不满一年的人员、外协人员、实习生、以及外派至其他单位执行公司任务的人员(简称外派人员。空对于外派人员在其他单位的专利权属另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以高质量创新为基本原则,以高价值创造为导向,组织开展专利创新工作,专利创造包括专利申请前、申请中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专利申请前的专利创造工作包括申请计划、分析、培育等,原则上各单位应围绕
公司重点产品、重大项目制定年度专利申请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专利分析、培育。
第十三条专利申请中的专利创造工作包括国内专利申请及海外专利宝请,具体要求根据集团公司国内专利申请、海外专利申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专利申请包括提案阶段、审核阶段、申请阶段、官方审查阶段、授权结案阶段:
(一)各单位应将适合使用专利进行保护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创新方案形成专利提案,通过集中化专利管理系统提交和审批;
(二)各单位应对通过集团公司专利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的提案/专利委托集团公司指定的代理机构进行国内/海外专利申请,未通过审核的不得进行专利申请;
(≡)在专利申请文件未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之前,未经许可各单位不得将技术创新方案透露或披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各单位发明人应对拟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专利申请文件、审查意见答复文件进行审核,公司专利归口管理部门按需审核;
(五)收到专利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专利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缴费并按要求缴纳专利维持费,做好专利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原则上专利申请人应为在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专利维持方面做出资金或人员投入等实质贡献的单位,另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进行技术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应与受托方或合作方签订技术开发合间,合同中应明确专利权益归属。经协商一致,需要共同申请专利的,应明确双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决定不服的,报告至公司专利归口管理部门,由公司专利归口管理部门报集团公司专利归口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收到驳回决定后,可结合专利情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请求复审:
(≡)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专利运用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运用是指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运用,包括专利实施、转让、许可、清理、质押、入股、证券化等,各单位应以盘活专利资产维护公司利益、促进产业发展为原则,组织开展专利运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取得专利权益后,认为在公司内部有使用前景的,鼓励组织自实施。自实施范围包括专利权人自己实施或者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许可其他所属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除专利自实施外,各单位开展专利运用工作前,应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报集团公司专利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开展专利运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需要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备案后方能执行的,各单位应按照评估机构选聘相关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转让专利权益的;
(二)涉及专利资产的投资或者其他形式合作的:
(≡)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对中国移动体系以外的主体实施专利许可(以下简称:对外专利许可),应签订书面合同。对外专利许可设立两级许可预目,重大许可项目,由集团公司专利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开展;普通许可项目,报省公司专利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由各需求单位自行开展。对外专利许可具体根据集团公司专利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开展专利转让,应签订书面合同,经专利权人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后,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交易,根据集团公司专利转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外专利许可、专利转让等工作,所属单位在过程中应定期向公司专利归口管理部门报告进展;该项工作结束,向公司专利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公司专利归口管理部门定期纪织专利清理工作,各单位对于授权专利应根据应用前景、专利保护范围、获取侵权证据难度等进行评审,根据专利清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专利保护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保护是指围绕专利开展的主动维权、专利纠纷、无效处置、风险管理等,各单位应以维护公司专利权益、保障公司生产经营自由为原则,组织开展专利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及公司人员有维护公司专利合法权益的职责和义务。当发现有他人侵犯公司专利权益或发生专利纠纷时,应报告公司专利归口管理部门及法务部门。公司专利归口管理部门及法务部门负责处置或授权相关单位处置。
第三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各单位应根据公司法律纠纷事件管理规定采取相关证据固定措施,如有必要,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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