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 总则
1.1目的:为规范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有效促进内外交流与合作,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
1.3定义: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该属于公司享有或与他人共享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3.1专利权;
1.3.2商标权;
1.3.3著作权;
1.3.4软件著作权;
1.3.5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1.3.6公司的名号及各种服务标志;
1.3.7国家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其它智力成果和活动的权利。
1.4责任部门:科技处。
2. 权属
2.1公司属全资子公司的知识产权,由总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共同享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时,原则上总公司排在首位。
当某项知识产权密切关系到子公司业务发展且只能以一个法人单位申请时,经公司同意,也可单独以子公司的名义申请保护。除特别约定外,公司对授权后的知识产权统一行使使用、授权、移转、处置、收益等权利,并负责对该类知识产权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及处理因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异议、纠纷、冲突等。
2.2 公司控股和参股公司的知识产权,以该类公司为主行使各项权利并负责维护管理,公司按其出资比例,就该类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利。
2.3公司拥有执行国家各类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2.4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为公司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设计人,依法享有在专利文件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2.4.1职务发明创造与职务技术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2.4.1.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
2.4.1.2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取得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
2.4.1.3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公司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公司时承担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
2.4.2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公司的资金、仪器设备、场地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及以公司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仪器设备、场地等。
2.5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记,其专用权依法归公司所有。
2.6由公司主持、代表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视公司为作者,著作权属于公司。
2.7为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其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任何第三人以与公司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2.8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由公司享有,公司可视情况给予作者奖励。
2.9在执行公司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技术参数、技术流程、试验数据、图纸、调研资料、技术诀窍、设计方案、新材料试用情况、用户情况、经营渠道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属公司所有。
2.10受公司委派出国交流、进修、培训、留学等人员,除与接收方另有协议外,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公司;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申请中国专利。
2.11公司经合法途径接收的培训、进修、离退休返聘、借用及兼职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公司,完成者享有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2.12 公司对外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在开发过程中,如使用公司提供的核心技术,
须与合作方签订明确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如核心技术由双方共同提供或由合作方提供,可与合作方进行协商,双方共享知识产权。
2.13公司委托公司外研究开发机构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权属按公司与研究开发方合同约定划分。
2.14当公司机构变更、终止时,其知识产权,依法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享有。若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则由国家享有。
2.15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应依法进行界定。
3.科技处职责
3.1科技处是公司专利权、著作权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职责:3.1.1负责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1.2依法调解处理或协助调解处理公司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
3.1.3积极促进和规范公司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的研发、使用、转让等管理工作。
3.1.4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报工作。
3.2公司的名号、有关商标和标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由公司相关部门或岗位进行日常管理。
4.管理
4.1公司设有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项费用,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培训,补助专利申请、审查、维持,商标注册、续展,知识产权诉讼及竞业限制等项目开支。
4.2公司申请承担科研项目时,应进行专利及相关文献检索,拟定自主知识产权目标,必要时提交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部门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防止侵权,避免重复研究。
4.3项目承担部门须做好研究、开发各阶段技术资料的归档、保存及使用管理。研究、开发过程中,要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实验数据、记录、工作底稿、图纸、声像等技术资料,按研究阶段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4.4职工在研究、设计、开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
应及时向公司科技与信息化处申报,提出拟保护的内容,科技与信息化处经评估,确定应采取的保护措施。
4.5建立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作好记录和管理。
5. 奖励
5.1 公司鼓励技术人员结合职务工作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经批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及有关人员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奖金5000~20000元/项(下限为国家规定不得少于的数额,下同),实用新型专利奖金1000~10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奖金1000~10000元/项。上述奖金按国家规定计入企业成本。5.2 公司持有的专利在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后,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10~20%(下限为国家规定不得少于的数额)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设计人。
5.3 专利等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可作为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公司内晋级、聘任的依据之一。
6.附则
6.1本办法未涉及的,或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6.2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6.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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