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敏星、中山市小天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敏星,*,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胜利,广东南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小天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圃横路石军桥脚(技师学院斜对面)。法定代表人:陆光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普,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虎,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惠洁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华天南一路15号首层。法定代表人:吴宇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麦清,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金兰,*,194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冯敏星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小天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鸽公司)和原审被告广东惠洁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洁宝公司)、黄金兰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认定事实,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前华公司制造,前文已述,冯敏星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4份证据亦不能证实被诉侵权产
品来源于案外人肖文彬,故本案不能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综上,冯敏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冯敏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魏磊审判员周平审判员郭鑫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靳毅书记员王怡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8:23: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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