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办公室关于发明人(设计人)请求不公布其姓名的办事规程_百 ...

中国专利局办公室关于发明人设计人)请求不公布其姓名的办事规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
【公布日期】1990.03.09
【文 号】
【施行日期】1990.03.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国专利局办公室关于发明人(设计人)
  请求不公布其姓名的办事规程
  (1990年3月9日)
  一、发明人(设计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在专利出版物中不公布其姓名。该请求应由发明人(设计人)本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书面提出。该书面请求中应当注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名称、发明人(设计人)的真实姓名和该发明人(设计人)的签字或盖章。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的请求不予受理。
  二、请求不公布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的,应当在专利申请请求书的发明人(设计人)栏目中注明“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
  三、专利局收到含有上述请求的专利申请请求书后,数据采集程序不输入发明人(设计人)姓名,仅输入“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在以后程序的专利出版物及专利证书上也不出现发明人(设计人)姓名,但标明“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
  四、发明人(设计人)请求不公布其姓名的,一经提出后不得要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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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请求   姓名   发明人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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