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王文辉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

第15卷 第11期2018年  11月
中国发明与专利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V ol.15 No.11
Nov.    2018
• 99 •
职务发明奖励报酬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王文辉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1
顾昕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88)
摘 要: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确定的起算点并不一致,本文梳理了不同法院的判断标准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诉讼时效起算点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1案件事实
1995年12月,涉案发明人X(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Y1(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7月至2002年4月,X完成了涉案专利相关技术成果的研发,涉案专利产品专用于飞机的钛合金刹车副。
2002年1月,在Y1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规定:获得重大技术成果的职工,单位可依本人的申请为其支付继续教育的学费,且不影响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奖金等福利,以此作为单位向职工支付的职务发明报酬;职工即便取得多项技术成果,也只能申请一次;除此之外再没有其他报酬。2002年5月,Y1为X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支付了7000元的学费,同年9月,X进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习。
2003年4月,Y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涉案
专利申请,并于2005年8月获得授权,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为X。2006年6月,Y1向国防专利局提出了《专利转让申请》,将专利权转让给了Y2公司,Y2公司使用该项发明技术生产制造某某飞机刹车
副。
2003年Y2公司成立,同年7月,X与Y2签订劳动合同,任研发中心主任,合同期限至2008年6月,结束后X离职。
2010年8月9日,空军驻北京地区军事代表室在一审阶段向法院出具说明,其内容为:根据2005年的相关证明文件,某飞机刹车副的材质已经从钛合金改为钢骨架。2010年7月,X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Y1和Y2支付发明奖励和报酬。
一审法院认为X已经获得企业提供的一次性奖励(7000元学费),而职务发明报酬也已超过诉讼时效,从而驳回了X的全部诉讼请求。X不服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2,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知识产权基本法制定中的权利保护规则研究》(项目编号:SS18-A-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顾昕(1983—),男,北京人,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高民终字第2756号。
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初字第1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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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8:33: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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