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_专利法律知识

2016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法律知识】参考答案
答题须知:
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1.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告授权
B.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防专利机构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C.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答案】C
解析:
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合格满十八个月是公开,而不是公告授权。国防专利的审查是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但是授权还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不能是现有设计的照抄,应该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的组合有明显的区别。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初审合格就授权。【相关法条】《专利法》第23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专利法》第34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专利法》第40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
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国防专利条例》第3条: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
2. 甲于2013年7月7日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8日下午到当地的专利代办处面交了专利申请;乙于2013年7月4日独立完成相同发明创造,并于2013年7月7日通过快递公司提交申请文件,专利局受理处于次日上午收到该申请文件。如果两件申请均符合其他授权条件,则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和乙协商确定的人
【答案】D
解析:
在专利代办处提交的申请,申请日就是文件提交之日,即7月8日。乙是通过快递提交的,那申请日是专利局收到之日,也是7月8日。对同日申请,发明在先并没有任何意义。此时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该申请就将被驳回。我国专利制度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以来,尚没有一例因为协商不成而被驳回的案例出现。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不同的主体以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如一个申请发明、一个申请实用新型,同样适用本条。考生可能会有所疑问,为什么法律不规定同日申请由双方共有。这是因为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双方共有,那就侵犯了申请人的处分权利,类似于强迫婚姻,这是不允许的。【相关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1款: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专利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申请日的确定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并将信封存档。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如果该专利申请被转送到专利
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并在请求书上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3.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A.专利代理人
B.专利代理机构
C.有专利代理资格证的人
D.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答案】B
解析:
能够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是专利代理机构,而不是专利代理人。只有资格证没有执业证的人并不是专利代理人,更不用说连资格证都没有的自然人了。【相关法条】《专利代理条例》
第2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4. 下列哪个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A、一种采用新程序控制的垃圾桶
B、一种制作卡通形象垃圾桶的模具
C、一种用于制作垃圾桶的新材料
D、一种为了美观而将外形设计为动物形象的垃圾桶
【答案】B
解析:
实用新型保护的是具有确定的形状和构造的产品,用新程序控制的垃圾桶,在形状和构造上并没有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实用新型同样不保护保护材料。实用新型保护的是技术,为了美观而将外形设计为动物形象属于艺术,故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相关法条】《专利审查指南》
第1部分第2章第6.1节: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例如,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一项发明创造可能既包括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又包括对生产该产品的专用方法、工艺或构成该产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进。但是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应当注意的是: (1)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 (2)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如含有对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或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木质牙签,主体形状为圆柱形,端部为圆锥形,其特征在于: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此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5. 下列哪个主题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A.以企业商标标识为主体内容的瓶贴设计
B.手机屏幕壁纸的设计
C.艺术花瓶的设计
D.可批量印制的摄影作品
【答案】C
解析:
以企业商标标识为主体内容的瓶贴设计,本质上就是一个商标。如果该设计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会存在重复保护的情况。外观设计需要和产品紧密结合,手机屏幕壁纸与产品结合得并不紧密,可批量印制的摄影作品则根本未与产品结合,故两者都不属于外观设计。【相关法条】《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6.2节: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审查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认为所述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 (2)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 (3)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专利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7.4节: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根据《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8)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11)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6. 下列哪个属于不可获得专利权的主题?
A.一种用转基因方法培育的黑玉米品种
B.一种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方能生产的武器
C.一种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
D.一种制肢的方法
【答案】A
解析:
利用转基因方法培育的玉米种本质上还是属于植物品种的范畴,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武器可以被授予国防专利,生产同位素的设备并不等于放射性同位素本身,可以被授予专利权。制肢的方法不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方法,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相关法条】《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0章第9.1.2.4节:转基因动物和植物转基因动物或植物是通过基因工程的重组DNA技术等生物学方法得到的动物或植物。其本身仍然属于本部分第1章第4.4节定义的“动物品种”或“植物品种”的范畴,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4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章第3.1.1节:违反法
律的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专利法》第5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其含义是,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
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例如,用于国防的各种武器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虽然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及其制造方法仍然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章第4.5节:原子核变化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如电子行波加速法、电子驻波加速法、电子对撞法、电子环形加速法等),不属于原子核变换方法,而属于可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为实现核变换方法的各种设备、仪器及其零部件等,均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这些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章第4.3.2.2节:不属于方法的判断规则以下几类方法是不属于方法的例子,不得依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拒绝授予其专利权。 (1)制肢或者假体的方法,以及为制造该假肢或者假体而实施的测量方法。例如,一种制牙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在病人口腔中制作牙齿模具,而在体外制牙。虽然其最终目的是,但是该方法本身的目的是制造出合适的假牙。
7. 某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5日。下列出版物均记载了与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内容,哪个会导致该申请丧失新颖性?
A.2012年12月印刷并公开发行的某中文期刊
B.在2012年12月25日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C.2012年11月出版的专业书籍,该书籍印刷后仅在某些地区的新华书店出售
D.该发明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3年2月5日被申请人主动撤回
【答案】C
解析:
解题思路】中文期刊没有写明是12月哪天,那就只能算是12月31号出版,晚于专利的申请日。现有技术需要在申请日之前公开,不包括申请日当天。出版的书籍只要在申请日之前公开,那就属于现有技术,至于是否有人购买并不重要。实用新型是初审合格后授权,授权的时候才会公开,如果在授权前主动撤回,那就没有公开,不属于现有技术。【相关法条】《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2.1.1节: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2.1.2.1节:出版物公开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这些
都是无关紧要的。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审查员认为出版物的公开日期存在疑义的,可以要求该出版物的提交人提出证明。《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2.2节:抵触申请。根据《专利法》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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