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1

1.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
  一、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
  犬的生活费用。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
  一、 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
  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师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
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
2.中国籍公民宋菊茹是年73岁,已丧偶10余年。宋的两个女儿先后东渡日本。在日本的两个女儿于恩嘉、于恩英放心不下在中国的老母,再三劝说母亲在日本个老伴到日本生活,并在日本为母亲物对象。1994年初,经日本东京长城集团公司介绍,是年65岁的日本人渡边睦义表示愿意考虑这门婚事。
  1994年4月3日,渡边睦义飞抵天津市与宋菊茹相亲。见面后,两人均感满意。4月6日,两人到天津市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到天津市公证处进行了婚姻公证。
  婚后,渡边睦义回到日本。此后,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宋菊茹多次联系未果。8月26日,宋菊茹办理好手续到日本寻夫。按照渡边睦义留下的地址,宋菊茹到了渡边睦义在日本静冈县清水市的住所,但被告知渡边睦义正在国外工作。无奈,宋菊茹只好住在女儿家中。当宋菊茹为了签证到区役所开具在籍证明时,得知渡边睦义已盗用她的名义单方解除了婚姻关系。经人指点,宋菊茹向静冈县家庭裁判所提起离婚协议无效诉讼。长城集团公司得知这一消息,立即派工作人员前野前来游说,许诺待渡边睦义返日后帮助解决。宋菊茹信以为真撤回起诉。但是,名古屋出入国管理局清水市办事处认定宋菊茹已离婚拒绝为其延长签证。
  1996年1月18日,静冈县清水警察署以涉嫌“公证证书原本不实记载和使用及违反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罪将宋菊茹逮捕1月31日以于恩英曾代表母亲与前野一同到区役所在“隐瞒事实”的情况下在渡边睦义户籍原本上进行不实记载为由,将已有5个月身孕的于恩英逮捕。渡边睦义、长城集团公司负责人玛利亚、工作人员前野被控共谋假结婚亦被逮捕。静冈县地方检察院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静冈县地方法院从1996年3月至1997年3月进行了17次审理,上述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渡边睦义以非法手段抛弃宋菊茹后,与我国赴日人员蔡某结秦晋之好,不到几个月,又与蔡某离婚。随后又转道上海,手持日本国籍证书及与前妻渡边弘子的离婚证书和上海一
  位20多岁的邹姓女子在沪登记结婚。婚后几个月,又与邹某解除婚姻关系,与印度尼西亚籍一女子结婚。
  宋菊茹在法律界人士的帮助下,决定以被害人的身份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她由于在日本难以脱身,全权委托案外的大女儿于恩嘉在上海以重婚罪指控渡边睦义。上海的两位律师接受代理后,将宋菊茹的自诉状递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0月16日,法院立案受理。10月18日,被告人渡边睦义从上海欲离境回国时,因涉案被我边防部门依法拦阻,
扣留了护照。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渡边睦义与宋菊茹自愿结婚,中国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双方夫妻关系确定。渡边睦义冒签宋菊茹的名字欺骗日本有关部门,单方解除与宋菊茹的婚姻关系后,在上海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渡边睦义在日本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不能成为在我国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1999年2月9日,法院判处渡边睦义犯重婚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将在服刑期满后被驱逐出境。
3.本案男方当事人是意大利公民,其住所设在意大利,于1953年与一名意大利女子结婚。1958年,他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离婚判决,当时他的住所在委内瑞拉。1964年,他与一名丹麦女子在英国结婚,当时他的住所在意大利,该丹麦女子的住所在丹麦。后来,他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在1964年与那名丹麦女子缔结的婚姻无效,提出的理由是,1953年他与那名意大利女子缔结的婚姻仍然有效,虽然他在墨西哥法院获得的离婚判决依他当时的住所地法 (即委内瑞拉法律)是有效的,但依意大利法律不被承认有效,因而他不具备再婚能力。
    英国法院是否宣告男方当事人与丹麦女子缔结的婚姻无效,取决于该法院是否认为男方当事人与意大利女子的婚姻关系在他与丹麦女子结婚前已经有效解除。前一个问题是本案
的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其先决问题。对该先决问题的解决,依当时英国有关的冲突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本案男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由于该当事人的住所在其取得墨西哥法院离婚判决时是在委内瑞拉,而在他与丹麦女子结婚时是在意大利,因而,英国法院需要确定适用何时的住所地法。
4.2001年5月31日早晨,33岁的巴勒斯坦医生巴泽恩•朱拉尼在他居住的耶路撒冷北部的苏亚哈特难民营一家咖啡馆前,被以列定居者的复仇子弹打中了头部。当这位出生于巴勒斯坦本•哈尼亚的年轻人被送到以列一家医院抢救的时候,巴以联合医疗小组随即宣布他已经脑死亡了。   
      巴泽恩•朱拉尼的父亲洛特菲给儿子收拾生前用过的物品的时候,一张人体器官自愿捐赠申请表格突然跳到洛特菲的眼前。当洛特菲看着人体器官自愿捐赠表发呆的时候,以列人体器官移植中心的代表轻轻地打断洛特菲的呆滞,问他能不能把儿子的器官捐出来。他决定实现儿子生前的愿望,把器官捐出来挽救几位以列人! 以列人体器官捐赠协调官塔玛尔•阿什肯齐感慨地说:我当时真不知道自己是怎么开口的,但我们医院的政策是:只要遇上脑死亡的病人,我们就试探着问他的家人可不可以捐器官,让我感到惊奇万分和非常感动的是,他们倒没有指明所捐的器官只能用于救治巴勒斯坦病人。   
      按照朱拉尼家人的意愿,朱拉尼的心脏、肺、脾、肾和胰等器官被医生摘下,分头送往耶路撒冷的以列哈达什大学医院、拉宾医疗中心•贝尔逊医院、以列施科纳达儿童医院和特拉维夫特尔哈什默尔医院。此后,朱拉尼的遗体才被家人迅速埋葬。   
      37岁的以列汉子雅各尔•科恩因患心脏功能严重衰竭而在死亡边缘苦苦挣扎了四个月,因得到朱拉尼家人捐赠的心脏重获新生;一位62岁的以列老人因获得了朱拉尼捐出的肺而得救;一位61岁的以列老人和一名13岁的以列小男孩因移植了朱拉尼的脾得以死里逃生;—名30岁的以列妇女因移植了朱拉尼的肾和胰而获新生。让器官移植手术的以列医生们拍案称奇的是,所有5位接受朱拉尼移植器官的病人全都奇迹般地康复了,没有丝毫不良排斥反应。
5.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9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200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2002年,于某结束在西班牙的生意,回北京投资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20052月,于某在上海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于某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同他
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发生争执,于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进行民事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此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6.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7.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博,输钱后向借款10万美元,并将这10万美元又输
掉,且未偿还。开设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英国法律规定经营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许开设。
8.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9.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10.美籍华入朱昂及其妻余杏芳,生前在广州置有坐落在甫堤二马路六号之一的混凝土三层楼房一栋,另有坐落在吉祥路20号二层楼房一栋。朱昂及余杏芳分别于1959年和1975年在美国去世,未留下遗嘱处理其财产(朱、余在美生活时,还在美国Stockton购有住宅一座,朱、余遗有女儿朱宣琼、朱宣强、朱宣娇和养子朱伯然,他们均为居住于美国的美籍华人。朱宣琼、朱宣娇已去世。朱宣琼有子女马慕贞、马慕洁、马慕本、马启湘四人,除马启湘为加拿大籍人外,其余均为美籍华人。
  上述在广州吉祥路的房屋,已在50年代被征用,由马慕贞领款1400元。在南堤二马路的楼房全部出租,50年代后由马慕贞代管收租修缮。在美国的住宅,则由业主朱昂及其妻余杏芳、女儿朱宣强及其夫居住。
1988年,朱宣强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南堤二马路的楼房。
11.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国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他们是在英国按英国方式举行的结婚仪式。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的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因为该婚姻与法国男子的住所地法——法国法相抵触。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之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征得父母的同意。而且,法国
法把父母同意识别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该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然而,英国法则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应该依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因此,1908年英国法院在受理此案时,对法国法院的判决未予承认,确认了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4:55: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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