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远市专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远市专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4.17
施行日期
2015.05.01
文号
主题类别
科技奖励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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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远市专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滨海科技产业园管委,市政府各部门、集团公司:
  《招远市专利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招远市专利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市创新主体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创新水平,促进专利技术运用,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烟台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远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有效专利权。
  第三条 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招远市专利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招远市专利奖,用于奖励在招远市行政区域内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优秀专利。
  第五条 招远市专利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创新水平和实施效果并重,择优奖励。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 招远市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每年授予一等奖数不超过3项,二等奖数不超过7项。
  第七条 申报招远市专利奖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在招远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拥有良好发展前景,具有高质量、高稳定性;
  (三)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第八条 专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参评:
  (一)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的不得申报;
  (二)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不得申报;
  (三)已经获得国家、省和烟台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利奖,以及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不再参评。
  第九条 评奖指标及权重: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1.专利质量(25%)。评价: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文本质量。
  2.技术先进性(25%)。评价: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社会效益;行业影响力;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质量(25%)。评价: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文本质量。
  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设计要点独特性;艺术性及象征性;功能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社会效益;发展前景。
  第三章评审
  第十条 招远市专利奖每年评选1次。
  第十一条 招远市专利奖由各镇街区、部门、集团公司推荐。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奖委员会,负责评审管理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市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专利奖评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市专利奖评奖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专利奖评奖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专利奖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招远市专利奖,应按照专利权登记地址属地管理原则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查后统一报市专利奖评奖办公室。市专利奖评奖办公室组织对申报材料初审,市专利奖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市专利行政部门对市专利奖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报市专利奖评奖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七条 市专利奖评奖办公室应将奖励意见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评奖办公室提出。市专利奖评奖办公室对异议进行处理,需要裁定的提请市专利奖评奖委员会进行裁定。
  第十八条 经公示的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颁发招远市专利奖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知识产权(专利)资金列支。
  第十九条 市专利奖奖金应当按照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招远市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追回证书和奖金。对直接责任人,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招远市专利奖的,由评奖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建议市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招远市专利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议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配套制定《招远市专利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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