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15〕18...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8.27
施行日期
2015.08.27
文号
咸政发〔2015〕18号
主题类别
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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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咸政发〔201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为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构建全市科技创新及协同发展体系,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一)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来咸注册创办的科技企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申报科技创新项目并经市立项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前期资助。
  (三)对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指令性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二、加快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四)对新建的市级以上各类企业研发机构,经审核,按其固定资产及研发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新获批设立湖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实习基地且正常运转的,连续三年给予每年5万元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盟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
  (五)对各类机构和组织来咸新建的国家级独立型科研院所,经国家认定,按其投资总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校在咸建立的国家级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三、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
  (六)对获得国家突出贡献奖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突出贡献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奖励10万元,获得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10万,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
等奖奖励3万元;获得咸宁市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万元,获得咸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奖励5万元,获得咸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3万元,二等奖的奖励2万元,三等奖的奖励1万元。市级科技奖励经费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列支,专款专用。
  四、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七)实施发明专利申请授权资助。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每件分别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1000元或个人500元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分别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或个人5000元奖励。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或个人5万元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50件以上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八)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九)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的,认定当年给予10万元、5万元经费支持;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开发区,
认定当年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对通过国家、省知识产权贯标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被列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建设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咸宁市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被列为咸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五、加大技术转让和成果转移支持力度
  (十)支持技术合同登记平台软硬件建设,实施技术合同登记平台绩效考核,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到1亿元的,奖励1万元;达到2亿元的,奖励2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十一)鼓励各类科技成果来咸转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科技成果,并形成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鉴定,登记鉴定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1万元。
  六、加大技术创新载体建设扶持力度
  (十二)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县(市、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特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科技(文化)产业园等创新载体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和基地建设公共服务、共性服务、人才培训等平台的,分别按不超过设备及软件投入的50%、30%进行补助,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省、市级科普示范基地和科学教育特学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七、加大科技金融扶持力度
  (十三)咸宁市设立的2.1亿元市红土成长创业投资基金和2.5亿元市科技创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创业企业优先予以支持。对风险投资基金已投资的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市政府配套跟进安排科技资金持续给予支持。
  八、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
  (十四)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鼓励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来咸发展。对推动我市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专利代理、金融服务、科技孵化器建设、众创空间管理、管理咨询等有成效的科技中介机构,根据绩效,经评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推进本级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建立共享服务平台,对在市域内提供社会开放的平台单位,发生的检测、检验等支出,经审核按照支出的30%予以补助。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对于承担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及知识产权贯标辅导工作的中介机构,每成功辅导1家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专利代理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最高资助2万元。对当年代理我市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超过500件、300件的市域内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六)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在财政预算的科技资金中安排。
  (十七)各县(市、区)、市直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加快科技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十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科技创新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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