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试行办法0714

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专利工作的管理,鼓励全校师生员工从事发明创造,提高科技创新水平,保护权利人、发明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条列》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处负责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利申请和专利权的归属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利用本单位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作出的有关的发明创造;
学校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4、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发明创造。
第四条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发明创造,均可认定为非职务发明。
第五条 准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查新和市场预测,以判断是否具有“三性”和经济效益,具有“三性”和经济效益的发明创造应当申请专利。应申请而未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得召开鉴定会或以论文发表的形式公开。
第六条  我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职务专利权的许可证贸易、作价入股须经学校批准。
第七条  决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须填写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申请表,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经科技处批准后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未经科技处批准而委托代理机构的或未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一切事务由发明人自己负责,在相关文件盖章的同时签署承诺书;符合学校承担专利申请费用的,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票和相关证明报销减缓后的费用。
第九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十条  凡我校师生员工申请非职务专利,由发明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经科技处核准,出具盖有学校公章的证明。其他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无效。
第十一条  对尚未公开的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校内任何接触该技术的人员均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专利申请费用
第十二条  为鼓励广大教职工从事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所需费用由学校承担(含授权后前三年年费)。代理费和专利授权三年以后的年费由发明人承担。未按时缴纳年费的,发明人应说明情况,并经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后作放弃处理。
十三条  学校对申请职务发明专利实行经费支持政策,该经费从学校科学事业费中划拨,由科技处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专利支持费的资助条件
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或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第一申请人为西南交通大学;
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或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或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具有潜在的市场前景。
第十五条  利支持费的资助范围
1.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生的费用,申请费、实质审查费、证书费、授权后三年(包括授权当年)的年费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
2.专利申请费、实审费、复审费、年费的额度为减缓后的实际所需费用(特别重大的事务和用款额较大的费用需由校领导审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实际申请费用。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多个申请人的,申请批准后专利权为多人共有权利,申请专利的费用应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就此签订书面协议。原则上申请专利所需费用均等分担。第二申请人应将所承担的专利申请费用汇入学校专利支持费帐户。
第十六条  未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一切事务由发明人自己负责;符合由学校承担专利申请费用的,凭受理通知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票报销申请费;凭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发票报销实质审查费和登记费等,以上费用均为减缓后的费用。
第十七条  受专利支持费资助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发明人应积极配合、参与该项目的推介或推广应用,尽快使其转化为生产力。
第十八条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及专利申请的各项费用双方应签订协议。申请人为两个单位及以上的,专利申请的各项费用由各申请人按协议约定分担。
第四章 专利许可证贸易
第十九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经科技处审查,加盖西南交通大学技术合同章。专利权转让
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条  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实施过程中的一切技术问题由发明人(设计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  已达成许可证贸易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应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以保持其有效性,如要放弃专利权应由发明人(设计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加盖二级单位公章,报科技处备案。
第五章 奖励与报酬
第二十二条  职务专利被授权后,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励。申请人为两个单位的,专利奖金按50%发放。
第二十三条 专利在校内实施,由实施该专利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向发明人支付酬金。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44: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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