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答复技巧之一:公开不充分

发明专利答复技巧之⼀:公开不充分
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通常会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意见和倾向性结论告知申请⼈。申请⼈需要针对审查意见进⾏答复,⽽答复审查意见通常需要发明⼈、专利管理⼯作者和专利代理⼈的密切配合,因此企业相关⼈员了解审查意见答复的知识,对争取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会很有帮助。
通常,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明确指出申请⽂件存在何种缺陷,如果我们想要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来消除各种缺陷,则需要掌握⼀些技巧。下⾯就对⼀些常见缺陷的答复技巧来进⾏⼀⼀阐述。
1、公开不充分
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关于“清楚”“完整”“能够实现”的规定,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通常会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先指出这⼀缺陷。
导致审查员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有可能是因为说明书确实存在没有全⾯完整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案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因为其他⼀些可以克服的缺陷造成的。例如:说明书存在打字错误、翻译错误;说明书的某些语句不通顺,不易理解;说明书使⽤的术语不规范;审查员对发明的背景技术掌握不够,认为说明书缺少对本发明的描述;审查员没有准确理解发明内容等。
申请⼈应当仔细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给出的具体理由,分析清楚造成审查员得出这种结论的原因所在,并针对不同情况成熟意见或者修改⽂件。此时,申请⼈需要特别注意理解与掌握《专利审查指南》第⼆部分第⼆章的相关规定。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语句不通顺、⽂字或语句存在歧义、上下⽂描述不⼀致或者相⽭盾或翻译错误等造成的,则可以通过修改说明书以克服此类缺陷。申请⼈修改时应该充分说明修改的依据,指出修改的内容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直接导出,否则将导致产⽣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在于审查员对发明的背景技术掌握不够,从⽽其认为说明书未对某技术内容作出清楚的描述,则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说明所述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技术⼈员的公知常识,此时最好提供相关的现有技术⽂献,例如相关领域的教科书、词典等作为辅证。
如果经分析认为,审查员认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原因是在于其没能准确理解发明内容,则应该在意见陈述书中向审查员作出澄清性说明,必要时对申请⽂件作澄清性修改,并说明这样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2:25: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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