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通过文献检索了解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中国、欧洲、日本及韩国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与全球的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
1.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1) 先发明原则  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  专利类型  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美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 for design)。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规定。中国专利法第2
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 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包括SIPO在内的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包括这些方法。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然而,美国法42 U.S.C. 2181 (a)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  审查制及临时申请  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 application)。对这种临时申请不进行审查,但在一年内必须转成正式申请,或者以此临时申请为优先权提出新的正式申请。由于不对临时申请进行审查,所以临时申请的要求比较低,发明人可以在发明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提出临时申请,在一年内完成了发明后再提出
正式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临时申请一年后没有再提出正式申请,则该临时申请视为放弃。这样实际上也给申请人提供了选择申请是否要求审查的机会。
(5)  申请手续  由于美国实行的是全审查制,所以在申请美国专利是不许要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以前美国专利没有早期公开,只有授权后才公布,现在USPTO也采用了专利申请的早期公开制,但是申请人可以要求不公开。如果要求不公开,则要提出不公开请求。 按照美国专利法,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因此,在申请美国专利时需要宣誓或提交声明,表示自己是原始的第一发明人,同时表示自己对申请文件负责。
(6)  文件撰写方法  美国的专利文件撰写与中国基本相同。虽然在说明书中没有要求技术领域,但这实际上是说明书开头不可避免的。美国的专利说明书开头要求说明关联申请参见,如果是联邦政府资助项目,也需要在开头说明。 美国的权利要求书撰写不要求两段论。这样便于起草,但给审查和诉讼阶段带来困难。
(7)  独特的分类系统  美国专利制度还有一个主要的特点,那就是其基本上不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而是一直沿用自己的专利分类,即使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USPTO也只是将美国分类号用计算机系统转换成IPC分类,标在其专利文献的首页。
2.欧洲专利的特点:
(1)  欧洲专利的有效期自申请日起20年。 
(2)  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交纳检索费。
(3)  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欧州专利局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欧洲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4)  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所规定的翻译,则申请人会丧失在该国的专利权。
 
3.日本专利制度的特点
 (1)  日本实用新型制度保护客体以及创造性高度等方面的规定与我国专利法较为相似,
保护客体限于“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二者的结合”,创造性高度低于发明创造性高度;另外日本现行实用新型制度也采用形式审查与检索报告制度。然而具有特点的是,日本具有实用新型转录申请与发明专利申请相互转化的制度。日本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申请人须于提出申请前针对该新型的可注册性进行检索。如申请人未能履行此义务,其将无法主张该新型专利权。
 (2)  日本外观设计申请与授权制度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日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实质审查制度,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包括工业上可利用、新颖性和创造性。对于我国创新主题而言,需要在提出专利申请前对外观设计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另外,日本《外观设计专利法》亦存在关联设计制度和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日本的外观设计采用了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对某些具有局部特征的形态、形状,允许注册局部外观设计。如果运用这种新的局部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在注册了有特征的部分之后,遇到第三者采用了该有特征的部分,尽管整体不同,也能起诉其侵权。
 (3)    计算机软件可在日本获得发明专利。
(4)    日本发明专利制度有关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申请文件的构成,审查程序等方面的规
定,与我国专利法较为相似。然而具有特点的是,日本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具有优先审查、早起审查和超早期审查等加快审查程序。
      ①优先审查(Preferential Examination)制度,专利申请人或第三者都可以申请。
        条件:
        *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优先审查申请);
        *该申请已被公布(公开);
        *第三者正在实施权利要求的发明
      ②早期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制度,只有专利申请人可以申请。
      可在提申请同时提加快审查请求,最快可在6个月获得授权,提加快请求要附加现有技术检索报告,此报告一般为专利代理人所做,知识产权局不提供检索服务,无规费,审查员受到请求和检索报告后进行检索和审查,是否能加快有风险。
条件:
      *已提交实审请求(可能同时提交了早期审查申请);
      *还没有开始实质审查;
      *及下列任意一种情况:
        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正在实施或者在2年以内计划实施其权利要求的发明;
      申请人在日本以外的国家提交了相应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为学术团体,例如大学;或申请人为小型企业或个人。
4.韩国专利审查制度
  韩国发明专利审查制度具有以下特征:先申请原则;早期公开原则;请求审查原则;授权后异议制。申请及公开: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先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自动公布或根据申请人要求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进行公开。请求实质审查:申请人必须在从申请日(或国际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如果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答复审查意见:从提出实质审
查请求到接收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大概需要18至24个月时间。申请人必须在接收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做出答复。申请人可以提出期限延长请求,每次可延长一个月,延期次数没有限制。专利登记手续:如果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及前三年的年费。授权后异议制:申请人交付费用后,工业产权局即在专利注册公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后,审查员作出决定,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的最终驳回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上诉到工业产权法庭,对工业产权法庭决定的诉讼由专利法院审理,如果对专利法院的决定不服,最终上诉到最高法院。
  韩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最大特点是经过实质性审查,并且考虑到实用新型技术生命周期较短、实用新型保护期短于专利权,且实用新型申请人大多为个人,KIPO计划扩大适用优先审查的实用新型申请范围,大幅放宽请求优先申请的条件,使更多个人用户更便捷地利用实用新型优先审查制度。按照KIPO现有制度,普通实用新型申请获权周期为自申请日起10个月。尽管优先审查程序可将获权周期缩短至3个月,但由于现有优先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公认的、确有快速获权需要的申请(例如申请涉及技术已经或即将投入商业运作;或急需获权以防止侵权),且申请人须单独提交优先审查的证明文件。于2006年10月1日正式实
施的新优先审查制度将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实用新型申请,并规定如申请人在提交实用新型申请时申请普通审查,可于2个月内重新申请优先审查,且无须提交其他任何附加文件。此外,为帮助申请人节约开支,KIPO已于2006年5月1日在实用新型优先审查制度中引入固定最低费率,取消原先请求优先审查须缴纳的附加费,将费用固定为16.7万韩元(约合177美元)
  韩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制度分为审查注册制和对一些特定物品的外观设计非审查注册制并行的方法。
  审查注册制的外观设计:即对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审查步骤:申请及公布:首先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公布其申请,之后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答复审查意见:经实质审查发现驳回理由时,审查员将发出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必须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人可以请求延长答复期限,延期次数限于二次,每次可延长一个月;专利登记手续:如果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及前三年的年费。
  非审查注册制的外观设计: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然后做出注册授权决定,交纳登记费后,就授予专利权;在授权公告后有三个月的异议期。非审查注册制外观设计只适用:B1(衣物),C1(床单、地板席子、帷幕), F3(办公用纸、印刷品), F4(包装纸、包装容器) M1(纺织物等),2008年1月1日起,加工食品(manufactured foods)和餐饰(table luxuries)两种流行性和仿制性较强的外观设计申请将正式列入非实审制范围。在非实质审查制中,从申请到授权约为四个月时间,且还可以享受诸如:多项申请等新的申请程序待遇,即对大分类相同的物品允许20个以内的外观设计以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方式提出,即复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28: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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