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5.10.27
∙【文 号】国知发办字〔2015〕60号
∙【施行日期】2015.10.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办字〔20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厅(委、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的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决定开展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现将《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请贯彻执行。
根据《工作方案》,将分批次组织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示范学校的申报和认定。首批拟认定30至50所“试点学校”。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需会同教育厅(委、局)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并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条件推荐3-5所试点学校。请于2015年11月20日前将《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申报表》一式四份及电子件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特此通知。
联系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杨 非
邮箱:***********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邮编: 100088
联系人: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马学阳
附件:1.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
2.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申报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
2015年10月27日
附件1
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培养中小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知识产权意识,为创新型人才培养提供基础性支撑,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的要求,通过培育一批能带动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的试点、示范学校,让青少年从小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并充分发挥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局面,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任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教育部在全国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学中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认定和培育工作,通过试点促推广,通过示范促深化,整体推进全国中小学知识产
权教育工作。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整体提升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意识;通过学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实践,为学生发明创造、文艺创作和科学实践提供施展平台,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目标与步骤
到2020年,在全国建成100所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较为完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知识产权教育成效明显的“全国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
2015年至2018年,每年组织申报评定“全国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30至50所。
2017年至2020年,每年从试点满两年的学校中评定出25所“全国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没有进入示范的试点学校在2020年前将继续进行试点。
四、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条件
1.试点学校申报条件。
(1)学校所在地政府部门支持知识产权教育工作;
(2)校领导重视以知识产权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创新教育;
(3)已开展或计划开展知识产权师资队伍的培育工作;
(4)已开设或计划开设知识产权教育课程;
(5)积极支持并组织开展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的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
(6)积极开展发明创新、文艺创作等竞赛活动,鼓励和激发中小学生的创新热情;
(7)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参加省内外的青少年发明创新比赛。
2.示范学校评定条件。
(1)学校所在地政府部门重视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并有扶持措施;
(2)申报学校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且试点满2年;
(3)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较为完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4)拥有一支能熟练开展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5)制定较为明确、合理的课程计划,在合适的年级定期进行知识产权教育;
(6)利用学校网络、宣传橱窗、墙报、校报等平台,发挥学生团体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
(7)建立对学生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创新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8)积极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
(9)知识产权教育成效明显,师生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学校发明创新活动积极踊跃。
(二)审批程序
1.申报试点、示范的学校,应据实填写申报表,制定工作方案,经所在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2.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组成“全国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考核评定小组”,依据本工作方案对各省上报的学校进行考核、评定,确认试点和示范学校。
3.对被确认的试点和示范学校,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联合印发批准文件。
五、扶持措施
(一)对纳入试点、示范的学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适量的引导经费,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一定配套支持经费,专项用于知识产权教育工作。
(二)对试点、示范学校的授权专利,鼓励地方酌情给予奖励。
(三)对试点、示范学校的发明专利申请依照《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办法》予以优先审查。
(四)对试点、示范学校从事知识产权教育的教师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五)对试点、示范学校提供远程知识产权教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