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讲

第四章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第一节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
一、专利申请人
即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专利权人
即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对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一定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节  专利申请人的资格和专利权的归属
  一、发明人或设计
1.概念:发明人指发明、实用新型的创造人,设计人指外观设计的制作人。
  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称为发明人;
  外观设计专利--称为设计人。
  2.条件:  发明人和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如领导;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如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如电脑录入员不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能成为发明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单位

二、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创造是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这些人就同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
    判断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标准也是看其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
贡献
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排名前后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就行使申请权有分歧,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的,不得申请。——〈合同法〉340条,因技术方案需公开。
案例:
几位医疗仪器研究设计人员共同构思制造一种医疗仪器,他们分工合作,甲负责整体构思方案,乙丙丁各自负责一部分设计,甲的妻子则负责整个研制工作的后勤服务,如租用研究设备,实验场地,联系检验等等。为了检验仪器的效果他们还请了几位医生作临床试验,其中有一位医生发现了仪器的重大缺陷,并提出改进方案,后又被采纳而成为技术方案的一部分。
请问:如果该项成果申请专利,以上何人能够成为专利申请人?
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比如:单位司机的本职工作是驾驶汽车,而不是修理或改进,其作出的“汽油车用节油阀”不是职务发明。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甲医院请乙医院的张大夫传授骨质增生医疗术。甲医院组织了一个医疗小组随班,其中包
括小儿科王大夫,随班过程中,王大夫作出了“特效骨刺消炎膏”
的配制及制作方法,属职务发明。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或者分配的任有关的发明创造
  是否以上下班时间或单位内外来确定是否职务发明创造。德国人说:人的创造性思维是没有上下班和单位内外的区别的。
(四)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可作如下理解:
    物质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档案、设计图纸、新技术信息等。
    对上述物质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不应算作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新〗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和发明人可以约定权属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条引入了“合同优先”原则,允许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约定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明创造专利在实施后,单位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报酬。这些规定将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实施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四、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如果未作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归属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
    对于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应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加以明确。如果未作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归属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一般来说归受托方。
.外国人
案例:
1.台湾两兄弟,兄拥有资金,弟拥有技术,共同在福建办厂生产一次性水杯,同时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聘请某专利代理人代为办理,在确定发明人的时候,弟出于尊重兄长,将其兄列为发明人,并且列为第一发明人,由于兄支付授权专利的费用,兄为申请人,该专利申请后被授权。
几年合作后,双方分道扬镳,弟在浙江另成立一生产同样产品的工厂,仍旧使用该专利。在产品销售中两厂构成竞争,兄要求弟停止在浙江生产,遭拒绝后告其弟厂专利侵权。弟称其为发明人,是该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引起权属纠纷。
在庭审中,其兄提出虽然他不是发明人,也没有申请权转让的书面协议,但该发明亦不属于其弟所有,而是其弟在福建厂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应为福建厂所有。
试分析该专利的归属。
2.某研究所科研人员周某长期从事节能设施方面的研究。19854月,由于工作需要,单位内部调动其走上了行政管理工作岗位,他被调入研究所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周某在工作之余,继续从事节能设施方面的研究。19865月,周某终于研制出一种“节能锅炉”。这种锅炉不仅可以节约能源,而且减少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
提问:周某的“节能锅炉”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还是职务发明?
3.  1980年初,某环境科研所环境化学研究室主任甲某,应某市环保局邀请,同意帮助研究有关印染污水处理技术。甲某一直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当时分管后勤工作。同年暑假,甲在环境科研所一实验室内利用废旧原料、工具及试纸,对有关厂家提供的印染:污水进行试验和测试,完成了“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工艺’’的发明创造。此后,环境科研所就该项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职务发明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甲某认为该发明专
利权归属有误,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该发明专利权为非职务发明,其理由是:自己虽在环科所环化室工作,但仅从事该室的后勤管理和‘‘微量元素与人体健康”研究,“印染污水”研究并非自己的本职工作;环科所既未交付科研任务,也未予投资;用来完成本发明的构思及试验所获数据的方法简单,不需复杂仪器,试纸可在市场上购得,并非是完成该发明创造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而科研所则坚持认为该发明属职务发明,主要理由是:甲某研究印染污水处理技术是经科研所认可的,属单位交付的任务;甲当时任主任,研究该技术是其本职工作;甲在该科研所实验室搞研究,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提问:    甲某完成的发明是非职务发明还是职务发明?如何理解职务发明。
              第五章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独占实施权 
() 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
1.制造权
2.使用权
3.许诺销售权
4.销售权
5.进口权
()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
1.使用专利方法
2.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转让权:
是指由专利权人将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由他人支付价款的权利。
三、许可权:
(一)普通许可合同
(二)排他许可合同
(三)独占许可合同
(四)分售许可合同
(五)交叉许可合同
四、标记权
五、保护请求权
六、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七、署名权
              第二节  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
第三节 专利权人的义务:
一、缴纳专利年费
二、其他义务
(一)保证充分公开专利的内容
(二)正确行使专利权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3:33: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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