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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关村保护中心”)负责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中关村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中关村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中关村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中关村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海淀区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材料产业或生物医药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
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中关村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中关村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
(一)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
(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1)及《承诺书》(附件2)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
(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条已备案申请主体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且每个已备案申请主体每年此类专利申请不得超过5件。
第十一条已完成备案的主体,如自愿放弃备案资格,可向中关村保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主体备案名单,中关村保护中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新调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关村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
2.承诺书
附件1
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
第一条通过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中关村保护中心)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接受中关村保护中心提供的快速预审服务。
第二条申请人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地址及申请领域应符合中关村保护中心的要求。
第三条如果申请人希望享受专利费用减缴,应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进行专利费减
备案。
第四条下列各项专利申请,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进行办理: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继续进行审查:
(一)申请不满足第一至三条之一规定的;
(二)申请人违背所签署的承诺书的;
(三)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主动向专利局审查员提出电话讨论或会晤的请求,优选电话讨论形式。电话讨论或会晤后,需
要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做出书面意见陈述的,原定答复期限不变。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7:58: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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