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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07.06.18
【文 号】
【施行日期】2007.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专利收费工作,依据会计法、票据法、专利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财务人员资格和职责
  代办处至少应当配备两名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各至少一名)。财会人员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资格证书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培训合格的“上岗证”,同时在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
  财务人员的职责分工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其职责范围包括:专利费用的收缴,数据的采集、校对及传输,账目稽核、对账,科目的更正调整,记账凭证的装订和保管,总账和明细账的保管,以及专利局委托的与专利费用收缴相关的工作。
  二、代办处账簿的设立和管理
  依据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应当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不得委托当地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代管。该专用银行账户仅能收取专利费用,账户内资金(含利息)的支出方向为专利局收费处,不包括原方向、原金额的退款。代办处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应当加强对专利收费财务账目的管理,并保证所建财务账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代办处应当接受国家有关财务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收费账目的检查,给予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的账簿。
  专利收费账簿应当根据时间顺序按月分类装订,由代办处专职财务人员保管。
  代办处应设立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包括:
  (一)科目余额表(一、二、三级科目表)
  (二)银行存款明细账
  (三)现金明细账
  (四)支票明细账
  (五)应收款(邮局)明细账
  (六)专利收费收入款明细表
  (七)资产负债表
  (八)日结单
  (九)过账凭证汇总清单
  (十)应交局过账凭证汇总清单(多卷)
  三、账目的稽核与更正调整
  代办处财会人员应认真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按日对账。发现账目内容有误的,应做好财务记录,及时更正调整错误账目。更正调整后的结果,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报送专利局收费处。
  四、专利收费中现金、支票的管理
  代办处所收缴专利费用中的现金、支票,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别是当日收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存入银行,遇有特殊情况或当日收取现金未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量,经代办处处长批准后,应妥善保存,于次日必须存入银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支现金。支票存入银行未能兑付而被退回时,应及时通知交款人更换支票。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做冲账处理。
  五、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代办处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专利费用的缴费日。
  六、专利收费的职能范围
  (一)收取专利费用种类
  专利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代办处收取专利费用的种类如下:
  1.三种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印刷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三种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三种专利年费
  6.三种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恢复权利请求费
  8.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9.延长期限请求费
  10.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
  11.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12.三种专利复审费
  13.三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
  14.优先权要求费
  15.中止程序请求费
  16.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请求费
  17.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1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用
  (1)布图设计登记费
  (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3)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
  (4)延长期限请求费
  (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7)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
  (二)专利收费对象
  1.代办处可以收取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交纳的专利费用。
  2.代办处不得收取涉外专利和涉及PCT专利申请的专利费用。涉外专利的专利费用,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依法应缴纳的有关专利费用。
  3.代办处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及个人直接由汇交的专利费用。
  七、专利费用收取程序
  (一)接收专利费用的方式
  代办处可接收银行、邮局汇寄或面交至代办处的专利费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专利缴费日的确定
  专利缴费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九十一条第三款、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通过银行汇款缴费时,银行汇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代办处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通过邮局汇款缴费时,邮局汇单中未写明正确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的专利汇款,代办处可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保留原汇款日。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代办处的专利费用,以收到日为缴费日。
  面交支票未能兑付而被银行退回,且属于交款人责任未及时更换支票的,以更换支票日期为缴费日。
  (三)专利收费的记账
  对于收缴的各种专利费用,代办处应当使用由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以下简称收费系统)记账。每日应建立面交、邮局、银行记账卷、特殊凭证卷(X卷H卷)。工作需要时,可建立更正卷(J卷)。收费系统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其操作手册或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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