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

委托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
当事⼈咨询:当事⼈委托甲研发⼀套设备,在委托开发协议中并未约定对所开发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设备开发完成后,当事⼈随即在上市销售设备之前申请了专利。后当事⼈发现甲在⽣产并销售同样的设备,拟起诉甲侵害专利权
⼀、当事⼈是否可以起诉甲侵害其专利权呢?理论上来说当然可以,当事⼈享有专利权,甲销售了落⼊当事⼈专利保护范围的设备,表⾯上看是构成了侵权,但当事⼈的维权⼀定能成功吗?
《专利法》第⼋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个单位或者个⼈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为专利权⼈。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委托甲开发技术,双⽅在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有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归甲所有,当事⼈仅享有实施该技术的权利。当事⼈起诉甲侵权的情况下,甲可能会因此提起专利权属之诉并胜诉,进⽽获得专利权,当事⼈将丧失据以主张甲侵权的权利基础。
因此,委托他⼈开发技术的,委托⼈若想获得申请专利的权利,需要与受托⼈在协议中加以明确。
⼆、与委托开发技术类似,委托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也有类似规定。《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和受托⼈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
三、⽐较特殊的是委托设计商标标识,通常来说,委托他⼈设计商标标识,委托⼈当然享有注册商标的权利。但受托⼈所设计的商标标识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设计商标的受托⼈却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商标权⼈最好在委托创作协议中与创作者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26: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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