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提升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营造科研氛围,完善科研制度,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科研工作蓬勃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对象
第二条 奖励范围
1.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2.获得授权的专利;
3.登记注册的软件;
4.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的科研成果须以学院名义,且第一作者为在职教职工。对于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由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奖励分配。
第四条 其他各级、各类协会、学会评审的成果不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类别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是指经学校推荐(批准)获国家级、部省级、厅市级、校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包括教改研究成果。具体参见《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1.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序号 | 级别 | 奖励标准(元/项)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1 | 国家级 | 50000 | 30000 | 10000 |
2 | 省部级 | 20000 | 10000 | 5000 |
3 | 市厅级 | 3000 | 2000 | 1000 |
4 | 校级 | 2000 | 10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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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不重复发放。如成果获多项奖励,按最高金额给予奖励或补足。
第六条 专利奖励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专利成果(专利权人为学院,申请时须经学校审批。)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专利类别 | 奖励标准(元/项) |
发明专利 | 10000 |
实用型专利 | 2000 |
外观设计专利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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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注册的软件(著作权人为学院,申请时须经学校审批。),奖励 2000 元/ 项。
第八条 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
学校根据各部门、二级学院、研究机构的科研管理工作情况, 综合考虑各单位争取到的校
外科研项目数和经费数、科研成果的质和量、获奖情况、对学校科研工作的支持情况、日常科研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等,择优颁发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
第九条 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
学校对政治表现良好,业务突出,在部门、二级学院内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工作认真负责并取得突出业绩的教职工, 择优颁发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奖。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范围为上年度 1 月 1 日至本年度 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奖励实行成果申报登记制度,凡未申报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申报科研成果时需提供科研项目结题证书、科研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成果的原件、复印件、收录检索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个人申报的科研成果由各部门、二级学院审核, 各部门、二级学院将审核汇总后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集中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科研管理部门验审各部门、二级学院上报的材料,将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必要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对拟奖励的成果,在网上进行公示,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对奖励成果、奖励对象、奖励等级、奖励标准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第十五条 对无异议的科研成果,经学校审批后,正式公布、发放奖励。科研管理部门将完成登记的成果、申请表等材料归档, 有关原件退还申请者本人。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延误而没有及时申报的成果可在下一奖励年度补报。
第十七条 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及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且不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成果,以及有学术争议的成果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
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