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专利权申请的法律问题研究

共有专利权申请的法律问题研究
专利权共有人在专利申请上的权利行使是专利共有人的重要权利,法律对此问题的合理设置对于确认共有专利权的归属,解纷止息具有重要的作用。合理规定共有专利权的申请问题是我国《专利法》的应有之义。
标签:专利权 共有 申请
1 我国共有专利权申请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该条规定是新《专利法》对共有专利权行使的一个总括性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专利权共有各方行使共有专利权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案例:
南京甲研究所与上海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共同开发JSP-2电子测试设备的技术合同。合同约定,甲研究所组织技术开发、乙企业提供部分技术人员、资金30万元和场地。经过共同开发,JSP-2电子测试设备完成调试。
在完成共同开发以后,甲自行将该电子测试设备的专利申请权转给丙厂,允许丙厂对该设备申请专利,并许可丙厂生产该电子设备。丙向甲支付一次性转让费2万,随后,乙企业得知,要求与甲分享转让费,甲不同意,并提出在共同开发中,甲对技术负主要责任,享有技术的“所有权”,所以甲转让该电子设备的专利申请权,乙没有权利分享转让费,而乙企业认为该设备是共同开发的,甲乙共同拥该专利技术,乙企业有分享该转让费的权利。
该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下:
首先,合作开发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具体到本案例来说是指该JSP-2电子测试设备的申请权归谁所有;其次,如何行使该专利申请权,甲转让该专利申请权时是否应该经过乙的同意;最后,乙企业能否分享该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费。
我国新《专利法》第15条规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行使共有专利申请权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4:33: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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