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3.02.17
∙【文 号】
∙【施行日期】2013.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发管字[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县评定
(一)申报范围
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及申报材料
1.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国家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
(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
(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
(4)试点工作方案;
(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
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等。
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