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自主创新,鼓励学校师生、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入驻企业及团队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桂财教〔2017〕55号),结合大学科技园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的申报、维持等费用。
第三条大学科技园知识产权资助坚持客观公正、择优资助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四条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内的微小企业(入驻企业注册地址必须是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章资助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资助范围是当年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的知识产权相关费用。
第六条资助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二)专利申请权权属明确。
(三)重点支持以我校师生为主的入驻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的企业、团队。
第七条资助标准
(一)根据桂林市科技局认定的三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桂林市持衡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桂林市华杰专利商标事务所)收费标准给予资助。
(二)对积极参与大学科技园项目申报、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大赛等各项活动的申报资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
(三)其他申报资助对象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大学科技园评审后给予部分资助。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五章资助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申请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完备的申请材料报送大学科技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手续。
第九条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所获得的资助应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为了提高申请人技术交底书申报成功率, 由申请人申请,可由园区聘请的在创业导师或资深专家负责辅导并跟踪申请人在研发过程中的创新点整理或挖掘.并协助对申请人技术交底书的构思及材料组织的辅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负责解释。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
2017年5月22日
大学科技园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