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通报优化营商环境、净化社会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通报优化营商环境、净化社会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1.14
【分 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山东高院通报优化营商环境、净化社会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柳孔圣诉刘德治侵犯名誉权“踢第一案”
  案例2 朱永君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例3 “尼莉莎”轮船舶扣押案
  案例4 赵树森“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
  案例5 罗地亚公司、第一稀元素株式会社与淄博加华新材料公司稀土化学领域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6 马志刚、山东金岭公司等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
  案例7 常海洋等11人利用“金融一体机”电信案
  案例8 山东大海集团有限公司等57家公司合并重整案
  案例9 微山县汇能光伏电站公司诉微山县政府等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案
  案例10 孙夕庆申请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案例1
 
柳孔圣诉刘德治侵犯名誉权“踢第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31日,平度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建立了名为“五月花号”的,后平度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德治成为主并修改名为“诉讼服务”。2018年6月9日,刘德治在内发布《公告》,并@所有人,主要内容包括:……宗旨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等等。后,成员律师柳孔圣多次在内发布与主题无关的内容,经刘德治提醒后,柳孔圣仍继续发布相关言论。2019年1月22日,刘德治将柳孔圣移出该。2019年2月21日,刘德治将该解散。2019年2月22日,柳孔圣以刘德治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德治剥夺了其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务的权利、并在公共场合严重损害了其声誉为由,要求刘德治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二)裁判结果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组内的成员,均为法律职业者,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刘德治使用互联网平台赋予主的功能权限,将其认为违反规发言不当的柳孔圣移出组,是互联网组内“谁建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因柳孔圣提起本诉,缺乏正当性,因此,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三)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因互联网组的管理和使用产生的纠纷不断出现,而该类纠纷如何定性,是否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本案即是因互联网组的管理行为产生的新型案件,被称为“踢第一案”。本案的审理,明确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组内各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明确了互联网组自治规则的运用,同时明确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同时禁止权利滥用。本案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缺乏正当性,不仅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造成了社会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裁定通过不予退还诉讼费的方式对该行为予以惩戒,以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本案引起网民广泛关注,被舆论称之为“主踢
人第一案”,法院受理之初即牵引舆论视线,案件审理动态及走向始终备受关注。案件开庭后,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莱西法院”前后共发布相关微博51条,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对庭审全程直播,并主持微博话题#柳孔圣诉刘德治名誉权案#,引导公众实时参与庭审讨论,与此同时,微博话题#踢第一案#、#起诉主被驳回#等也掀起网民热议,相关话题阅读量共计超过3.6亿次,莱西法院通过全方位司法公开回应舆论关切,成功打造出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为互联网时代网民依法办事划线,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2
 
朱永君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朱永君即在社会上逞强斗狠、寻衅滋事,逐步有了恶名,网罗被告人都洪峰等社会闲散人员,逐步控制原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大窑镇一带多个村庄的扇贝丁、沙蛤蜊苗等海产品收购市场,从中渔利,先后成立多家公司,逐步形成组织成员人数众多、骨干相对稳定,内部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逐步控制烟台市牟平区、高新区沿海近二十个村庄周边的海域;通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承揽了烟台市高新区相当数量的土石方工程,控制了烟台市高新区的部分土石方市场。十多年来,朱永君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致11人轻伤,5人轻微伤。被告人朱永君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还把持高新区、牟平区的部分基层组织,并向当地政府官员行贿,以寻求庇护,谋取非法利益。
  (二)裁判结果
  莱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永君纠集被告人都洪峰等多人,长期以来通过控制海产品收购、从事海域养殖、经营土石方工程,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向基层组织渗透,在烟台
市高新区、牟平区形成一定的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且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寻求保护,朱永君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哄抢罪、非法采矿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朱永君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都洪峰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依法判处附加刑。对涉黑资产进行了依法追缴、没收。一审宣判后,朱永君等人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朱永君犯罪组织长期盘踞在烟台市牟平区、高新区一带,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长期控制了当地的海产品收购市场、沿海海域养殖和土石方市场,并向基层组织渗透,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攻坚年,扫黑除恶既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该案的公
正判决,既有力打击震慑了犯罪,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和经济基础,又净化了社会环境,增强了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严肃了国法,伸张了正义,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众安居乐业。
 
案例3
 
“尼莉莎”轮船舶扣押案
  (一)基本案情
  因新加坡船东违约一船两卖,利比里亚申请人于伦敦仲裁前主动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30万吨马绍尔岛籍油轮——尼莉莎,请求责令提供500万美元担保。青岛海事法院依法将该轮扣押于青岛。该轮原定计划于青岛卸下13万多吨原油后,继续前往天津卸剩余的17万吨,如无法如期前往天津卸货,将产生滞期费3万美元/天,且将导致交付迟延、工厂停
产。为避免损失扩大,防止引发连环纠纷,承办法官大胆启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7条的特别规定,长途跋涉四次登轮,远隔重洋多方协调,成功促成当事人和解,放弃伦敦仲裁,准许外轮前往天津卸货,并同意继续履行原船舶买卖合同,将该轮卖给申请人,解除对该轮的扣押,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35: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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