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欧、美、日抵触申请制度浅析

解读中、欧、美、⽇抵触申请制度浅析
导读:本⽂对中国抵触申请制度与欧洲、美国、⽇本专利法中相类似的制度进⾏了⽐较研究,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抵触申请制度与各国抵触申请相关制度之间的差异。
⼀、中国的抵触申请制度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概括⽽⾔,如果在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要构成在后的中国专利申请的抵触申请,需要满⾜以下条件:
(i)在先专利或申请由任何单位或者个⼈在中国申请;
(ii)在先专利或申请的申请⽇早于在后申请的申请⽇;
(iii)在先专利或申请的公布或公告⽇在在后申请的申请⽇当天或之后。
关于抵触申请的概念,应当注意如下⼏点:
第⼀,只要在先申请的申请⽇早于在后申请的申请⽇,公布⽇或者公告⽇不迟于在后申请的申请⽇,就可能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当在先申请为⼀件发明专利申请时,只要满⾜上述条件,则不论该在先
申请的结局如何,例如在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之前被撤回、视为撤回、被驳回,在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之后被放弃,被宣告⽆效等,其作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的效⼒都不会消失。当在先申请为⼀件实⽤新型专利申请时,该申请只有在被授予实⽤新型专利权之后才会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第⼆,抵触申请的作⽤在于⽤来评判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第三,抵触申请不构成现有技术。对于抵触申请来说,只能⽤于评价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不能与其他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结合起来,判断在后申请的创造性。
第四,抵触申请既可以是他⼈提出的在先申请,也可以是本⼈提出的在先申请。
另外,对于PCT申请⽽⾔, PCT申请需进⼊中国国家阶段,这⾥所说的中国申请⽇均是指国际申请⽇。
⼆、欧洲的抵触申请制度
《欧洲专利公约》(EPC)中关于抵触申请的规定与中国基本相同。
采⽤先申请制专利制度的国家普遍采⽤了抵触申请的概念,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第3款的规定。欧洲的抵触申请与中国的区别在于,《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第3款规定将抵触申
请囊括在现有技术之中,⽽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将抵触申请排除在现有技术之外。尽管存在这种不同,但由于在《欧洲专利公约》第56条明确规定在判断创造性时不考虑抵触申请,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判断创造性时是与现有技术相⽐,也不考虑抵触申请。因此,尽管规定⽅式有所不同,但是⼆者殊路同归,在判断创造性时不考虑抵触申请这⼀点是⼀致的。
此外,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53条第2款和第4款中的规定, PCT申请需进⼊欧洲地区阶段才可能构成抵触申请。
三、美国的抵触申请制度
在《美国专利改⾰法案》(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下称“AIA”)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明确的抵触申请制度,在美国也并没有“抵触申请”的概念。对于AIA中能够类⽐为中国的“抵触申请”的制度,AIA第102条(a)款第2项有所涉及。
第102条(a)款第2项中的规定包括类似中国的“抵触申请”的情况。第102条(a)款在标题上明确了“新颖性,现有技术”,因此可以看做AIA将第102条(a)款第2项规定的抵触申请情形包括在了现有技术(prior art)中。
AIA之后的美国《专利法》第102(a)(2)条关于新颖性、现有技术规定,⼀个⼈有权获得专利,除⾮请
求保护之发明在根据第151条所授予的专利中、或者在根据第122(b)条⽽公开或者视为公开的专利申请中已有描述,其中,该专利或专利
据第151条所授予的专利中、或者在根据第122(b)条⽽公开或者视为公开的专利申请中已有描述,其中,该专利或专利申请署名为另⼀发明⼈并且在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有效申请⽇之前已经有效提出申请。所以,美国关于抵触申请的规定仅仅适⽤于前后专利申请的发明⼈不同的情形。
如此来看,AIA的现有技术的概念⼤致相当于中国专利法中的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排除了⾃我抵触)的合集(存在⼀些例外),能够⽤来评价新颖性。
然后,AIA第103条对创造性进⾏了规定,但美国在评价创造性时也只⽤了现有技术。因⽽,AIA的现有技术也能够⽤于评价创造性。可以理解为,美国⽆论新颖性还是创造性都是以现有技术为评价基准。
综上,在AIA中,相当于中国的“抵触申请”的申请不仅能够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标准,也能够⽤来评判创造性。此外,美国的抵触申请不能是专利申请⼈本⼈提出的申请,也不是他⼈虽经提出但最终未被公开的专利申请。
如果⼀个专利申请/专利A要构成另⼀美国专利申请B的第102条(a)款规定的现有技术⽂件, 必须满⾜以
下条件:(1)专利申请/专利A由他⼈提出;(2)专利申请/专利A的美国申请⽇或国际申请⽇在在申请B的发明⽇之前;(3)专利申请/专利A是美国颁发的专利、美国公布的专利申请或 PCT 申请, 如果是 PCT申请, 必须是⽤英⽂公布、且指定美国;(4) 专利申请/专利A在申请B的发明⽇以后公开。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专利⽂献不能⽤于作为第102条(a)款第2项所规定的现有技术。这⾥,指定了美国的PCT申请可以是向美国专利局以外的专利局提交的PCT申请。因此与中国不同,没有进⼊美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也是有可能构成美国的抵触申请。
四、⽇本的扩⼤在先申请制度
在⽇本专利法中存在类似中国抵触申请制度的制度,⽇本审查指南中称为“ 扩⼤在先申请(⽇⽂:拡⼤先願)”,但该制度与中国的抵触申请制度存在⼀定区别。
针对中国的抵触申请制度之条件(i),⽇本的扩⼤在先申请要求在先申请的发明⼈与本申请的发明⼈不同,在本申请提出申请时,在先申请的申请⼈与本申请的申请⼈不同。
针对中国的抵触申请制度之条件(ii)和(iii),⽇本的扩⼤在先申请要求在先申请在本申请的申请⽇之前提出申请,在先申请在本申请提出申请后公布或者公告。
此处需注意的是,在中国,抵触申请“在申请⽇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以后(含申请⽇)公布”,
时间节点的判断是以⽇为单位,这也与中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的其他时间节点的表述相⼀致。⽽在⽇本专利法中,扩⼤在先申请“在本专利申请后公布或者公告”,其时间节点的判断是以时刻为单位。⽇本《特许•实⽤新型审查基准》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因此区别于中国专利法,关于扩⼤在先申请的判断,在上述条件(iii)中判断其他申请的公布或者公告的时间时要考虑到时刻。
此外,只有进⼊⽇本国家阶段的PCT申请才可能构成⽇本的扩⼤在先申请。
五、各国/地区抵触申请相关制度的⽐较
下表对中国、欧洲、⽇本和美国的制度进⾏了简单的对⽐。
国家/地区抵触申请是否影响创造性申请⼈和/或发明⼈是否可以相同PCT申请什么阶段构成抵触申请
中国否是进⼊中国国家阶段
欧洲否是进⼊欧洲地区阶段
美国是否只要指定美国,未进⼊美国国家阶段也构成
⽇本否否进⼊⽇本国家阶段
END
作者简介
刘伟专利代理师,中科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材料物理与化学专业⼯学博⼠,北京有⾊⾦属研究总院材料物理与化学专业⼯学硕⼠
2015年获得北京市⾼级⼯程师,2018年进⼊专利代理⾏业,在机械、半导体技术及设备、微电⼦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具有丰富的专利代理经验。
未经允许请勿转载到其他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58: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74088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申请   抵触   专利   中国   美国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