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时空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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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时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沙峪环路1号(龙湾商业街1-10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永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柱,北京润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兵,*,196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赵长煦,*,195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信公司)诉被告北京时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时空公司)、第三人赵长煦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杨晓莉,被告时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柱、吴兵,第三人赵长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信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CN2***********.1号发明专利“一种IT设备双电源供电的电源负荷控制模块及方法”的专利权人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维权的合理费用6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专利号为CN2***********.1名称为“一种IT设备双电源供电的电源负荷控制模块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诉争专利)发明人为赵长煦,申请日为2013年2月5日,专利权人为时空公司。赵长煦系原告分公司退休员工,2007年12月20日与原告分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4年
12月退休。赵长煦自2000年起先后任职原告分公司动力科副科长、设备维护安装中心(接入维护中心)主任、维护中心动力维护支撑工程师等职位,主要负责通信电源、通信设备、通信线路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赵长煦在职期间独立负责“IT设备高压直流供电”“IPTV机顶盒控制装置”等课题项目,发表相关论文著述,并多次获得专利发明人奖励,掌握多项核心技术。诉争专利与赵长煦本职工作紧密相关,且主要利用了原告公司的物质条件和资源完成,专利权人应为电信公司,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时空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以及当庭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依据。1.原告主张“赵长煦先生系被答辩人退休员工,主要负责通信电源、通信设备、通信线路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维护和管理人员不是研发人员,也没有执行本单位的诉争专利科研任务;更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诉争专利发明创造。故诉争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依专利法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发明人的岗位属于设备维护安装中心(接入维护中心),属于维护工作,而非技术研发或创造性工作,所以诉争专利并非是发明人的本职工作,而且诉争专利也并不是原告委派给发明人的工作任务,也没有立项。涉案发明是发明人根据国内外公开的技术材料进行推导做出的,这个技术方法不需要资金、购买设备和实验,而且诉争专利并没有在原告进行技术研发的项目立项,所以发
明人也没有在原告处报销任何费用,原告在证据中的费用支出都是与诉争专利无关的支出,从未利用过原告的原材料、设备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2.原告主张赵长煦在任职期间独立负责IT设备高压直流供电、IPTV机顶盒控制装置等课题项目,发表相关论文著述,并多次获得发明人奖励,掌握多项核心技术。据我方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IT设备高压直流供电”专利,而只有相关的“利用高压直流向通信设备供电的系统和方法系统”,专利号为ZL2***********.X,专利权人是电信公司。3.原告主张“诉争专利与赵长煦本职工作紧密相关,并主要利用了原告公司的物质条件和资源完成,专利权应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但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二、电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六条及相关规定,诉争专利不是赵长煦先生执行本单位的科研任务,也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职务发明创造,而是赵长煦先生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2.根据专利法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被告帮助赵长煦先生申请而且非职务发明创造成果,专利应当属于被告。三、原告的第二项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不是侵权案件。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起诉时效,诉争专利的公告日是2015年的5月6日,原告自公告日就应该知道诉争专利的权利归属,因此原告的请求权已经明显超过
了民法典的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电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赵长煦辩称:第一,我在退休之前,是在中国电信盐城分公司当管理干部,2011年距离退休时间还有三年就到二线了,我们那里有约定俗成,二线人员可以上班也可以不上班,退休前是设备维护安装中心(接入维护中心)主任。我们有个创新事业部来了个人我想办法搞一个专利,后来我就在家里把我过去已经申请的专利,结合国际上最新的发明的动态,写了材料交上去,但电信公司认为不构成专利就给我驳回了,腾讯、阿里、百度都盯着我的这个技术,还有些外国公司都盯着我这个技术,所以我就只好自己联系申请,有人给我联系了被告公司,我就改小了一点范围,发给了被告公司。第二,我在搞这个专利技术的时候,我还是对电信公司有感情的,我也没有申请立项,也没有向公司申请一分钱,我是自己判断分析推导出来的。我的岗位已经退居二线了,就不能担任维护中心的主任了,所以电信公司给我安排了一个维护中心的工程师的岗位,是一个只用领钱的岗位,不需要我参与实际工作,所以我在研发诉争专利的过程中,没有利用电信公司的资源。第三,我在创新部还申请了另一项跟光伏有关的专利,电信公司受理了,也是没有用电信公司的一分钱和资源。
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
诉争专利系名称为“一种IT设备双电源供电的电源负荷控制模块及方法”,申请日为2013年2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5月6日,专利号为ZL2***********.1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被告时空公司,发明人为赵长煦。诉争专利说明书中载明,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IT设备双电源供电的节能型电源模块供电系统及方法……本发明进一步优化了IT设备双电源供电的系统,运营中较完全使用高压直流系统节能效果提高5%。
诉争专利发明人赵长煦,其与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赵长煦缴纳社保记录,缴费时间截止到2014年12月。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6:45: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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